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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在医院做肠镜检查时,院方把我妈的肠子弄破。在协商时医院说

时间:2012-02-13 04:11来源:万鹏 作者:wangye 中国法律网
因为院方说这是在治疗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并且签订责任书,请问怎样可以打赢官司?这合理吗?
医患纠纷因性质不同可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普通医患纠纷,二者在法律适用方面有所不同。 第一、责任原则的适用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事故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普通医患纠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由于医疗事故的确认以鉴定结论为前提,其基本事实根据是医方存在明显的过错,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普通医患纠纷中对医方是否有过错尚属存疑,此时要求医方对其医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排除性举证,如果医方不能有效地完成此项举证责任,则推定医方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该举证责任的性质并非举证责任倒置,而是举证责任的转移。其建立在患方对医患关系与损害的存在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的基础之上,如果患方未能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则举证责任并不转移于医方。看着纠纷。 第二、提出鉴定申请的义务主体。是否提出鉴定申请对患方而言是诉讼权利,对医方而言恰是举证义务。在事故类纠纷中医方要排除“事故”的定性,则提出鉴定申请和交纳鉴定费的义务主体应当是医方而不是原告患方。在普通医患纠纷中,由于法律对医患纠纷因果关系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则,且医方负有排除性举证责任,故因无人申请鉴定使得医方的过错责任不能被排除的情况下,医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尊重患方对侵权性质的选择。我国立法方面的差异使事故类侵权与普通医患纠纷相比其赔偿标准呈倒挂状态,这迫使有的患方对完全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重度侵权并不以“事故”类纠纷涉讼,而选择以普通医患纠纷涉讼。纠纷司法机关应当在医方不提出抗辩的情形下尊重这种对侵权性质的选择权,不得主动以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因为这实际上是患方以放弃了对医方有关行政责任的追究为对价的。如果医方选择以已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而抗辩的,则医方应当承担鉴定申请和交费义务,并应承担构成事故时的行政法律责任。 医疗鉴定说这不是医疗事故,你可选择以普通医患纠纷主张权利,并要求医院承担经济损失。
可以向院方主张你的损失 认定医疗事故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责任书是保护患者的,如果违反了诊疗规范,造成的肠漏,那院方肯定有责任。你可以拿上病例到当地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认定医疗事故难。
就近委托资深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将案件纠纷起诉到法院。 侵权责任法对此类事件有明文规定,医院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祝福成功。
即使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也有责任,到法院以医疗责任要求赔偿,提起民事诉讼,医院必赔。。
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现在还有侵权责任法)。 医方在手术中具有明显的过失,将当事人的肠子划破,已给当事人的身体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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