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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资深民商律师:现在的收藏文物珍品有什么相关法律?
保定资深民商律师:现在的收藏文物珍品有什么相关法律?作者:王亚东 时间:2012-02-14 查看(0) 评论(0)
王亚东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政法专业,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现执业于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先后办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案件,尤其擅长离婚、继承、劳动纠纷、刑事、各类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追索欠款等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第五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收藏通过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一)依法继承或者接受赠与; (二)从文物商店购买; (三)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购买; (四)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 (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 (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四)来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文物。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听听纠纷。 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 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第五十四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 第五十五条 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纠纷。 文物收藏单位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禁止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文物商店或者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5ン7"窷}笲咋IxdW%)( 暈証鱺陃縯表荲Z娑q8濠8]]#)N`悧礈攦s哬鶎 湂V[\W眵栒v煃}釉:抨穴)枛掂&i_棺h缨4抗[M 1|炀c誼閺6#8骐G葅 @峺剺r鷨钆W~?K聻聓灤瓧Uh,1飢HX皋侶瑖+庫m:褉-8狠o櫖宯tcjQ淃CU嘯蝤EUPMn┤hㄔk瞿w=軡S:]韽u仴&ヂv沦y$ ~b橍嶘鼁豫讹裱@D滒g7獟 yw逼4;G-撋籰6污!癃i砥黯%oz`5璀婛6撅F馒涴j硴W懁苂G釕)`8f(饿M8{=iyb:#鉵鳅戺!0tf 農;'3>=G=V偬14%锶垱1#慩gjy鎞傦ǐ$氌槼?勒睅箽紑eO槭饜^kJ$羾 1ゼ Q棞,Y栽C,( 騒-25oWG,j v-y爻"k曲霉J汌陝 睔 ,tK皯Z<镴罗戋%[忆鳴4簯婠鏁瞁*寻銂#>*o!溛蝪+越c嗓穇廴Pd障 &誁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