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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终结工伤认定的“马拉松”诉讼

时间:2012-02-15 05:46来源:龙妈 作者:晨鸣明 中国法律网

    荣昌:终结工伤认定的“马拉松”诉讼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时间:2012/02/13 推荐劳动律师: 当事人拿到法官为其协调来的补助款。涂长秀 摄 劳动者从受工伤到最终获得工伤赔偿,一般要经历劳动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诉讼、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赔偿诉讼等一系列繁琐的程序,如果走遍所有程序,耗时至少两到三年,且还不一定拿得到赔偿款

      劳动者从受工伤到最终获得工伤赔偿,一般要经历劳动争议仲裁、确认的民事诉讼、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工伤赔偿诉讼等一系列繁琐的程序,如果走遍所有程序,耗时至少两到三年,且还不一定拿得到赔偿款。因此,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被称为“马拉松式”诉讼。

      如何让受工伤劳动者的获赔之路不再艰辛?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探索创立了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模式。

      程序繁琐耗时 救济机制亟待革新

      “我们哪里拖得起哟!”回想索赔之路,已经在荣昌法院行政庭和荣昌县综合调处室的协调下拿到经济补助的范明森仍欷歔不已。

      2007年3月,家住荣昌县双河街道峦堡村的范明森进入重庆煤炭某公司所承建的某煤矿从事井下除渣工作。由于经常性咳嗽、气短及其他原因,断断续续工作了两年之后,范明森没再从事其他工作。

      治病所需和生活压力让范明森想到了找公司索要工伤赔偿,但是因为之前没有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只好先到荣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定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

      直到2010年在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查,拿到诊断其患有“煤工尘肺壹期”职业病的结论后,范明森才到荣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该局认定其是工伤,但煤炭公司不服,又申请县政府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该工伤认定。

      2011年6月,巴望着能停止折腾、早点获得工伤赔偿的范明森又听到了让他揪心的消息:公司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县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此时,患病离开公司已有两年的范明森快绝望了。他听人说,这种行政官司,就算法院认定了工伤,还要到仲裁委核算工伤赔偿额度,公司要是不服,还要打工伤赔偿官司,而且就算到时候判下来,公司要是不给这赔偿款,还得申请强制执行。这得耗多久?什么时候才能拿到赔偿款治病?

      像范明森这样因工受伤而索赔遥遥无期的劳动者还有很多,甚至有劳动者因工伤去世了,都没拿到工伤赔偿。

      荣昌法院2009年以来受理的15件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中,45%的案件都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以及要求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一审、二审、申请工伤认定、不服工伤认定而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等程序,导致了工伤案件赔偿过程的延长。从劳动者受伤到一方当事人因不服工伤认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前,最短的经历了11个月,最长的则历时26个月。

      “造成劳动者获赔耗时长除了立法方面的原因之外,诉讼费降低也成为原因之一。”荣昌法院行政庭庭长沈远清说。

      沈远清告诉笔者,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诉讼费用大幅降低,尤其是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只交纳10元。

      低廉的诉讼成本和充分的诉讼程序反倒成为拖延赔付的筹码,如果可能,他们往往会毫不含糊地走完全部程序,从而延长赔偿过程。你看劳动纠纷律师。而受伤劳动者大部分因经济困难亟须得到赔偿款用于治疗,在时间上完全无法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要保证受伤劳动者能及时获赔,必须创新方法。

      但是,“和一般的民事赔偿纠纷不同,法官审理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撤销或维持这两种判决,而不能对案子本身涉及到的是否构成工伤、赔偿的数额是多少给出结论。”时任荣昌法院院长的王小林对法院在办理工伤类行政案件中发挥的作用感到无奈。

      行政协调民事化 受伤劳动者快速获赔偿

      王小林认为,司法的宗旨是救济民生权益,为这些受伤劳动者提供司法救济,就要抓住这类行政案件的纠纷实质并予以化解。他开始思考:如何在行政诉讼阶段就化解用工单位和受伤劳动者的纠纷?

      结合荣昌法院倡导的纠纷综合调处模式,行政庭借助综合调处整合的司法、行政和人民资源,创立了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工作模式,以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赔偿矛盾为突破点,彻底解决当事三方的纠纷。

      让范明森想不到的是,荣昌法院采用行政协调民事化工作模式,让他在去年12月就拿到了补助款,这让等钱治病的范明森很是感激。

      “受理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后,通过审理把握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质性争议,借助综合调处模式就争议的实质内容进行协调,让受伤劳动者在行政诉讼阶段即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助,及时补偿劳动者所受伤害,也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免去了此后的讼累。”对于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行政协调民事化工作模式的运作,沈远清归纳道。

      荣昌县清江镇竹林村的黄廷贵与范明森有类似经历。在清江镇一矸砖厂从事粉碎机喂料作业的黄廷贵于2008年8月在工作过程中左眼受伤,历经两年时间的劳动关系仲裁、民事诉讼、工伤认定等程序后,矸砖厂于2010年12月以不服工伤认定为由起诉到荣昌法院。

      受理该案后,审判长沈远清、合议庭成员李玉民等人首先了解案情,分别找到当事三方核实案件事实,了解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纠纷内容和症结,初步把握案件的实质性争议。

      2011年3月1日,合议庭开庭审理了该案,进一步掌握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真实意愿,为切实解决案件的实质性争议找准了突破口。第三人黄廷贵向合议庭提出,要求直接对其与原告的工伤赔偿事宜进行协调。合议庭遂决定中止审理该案,将纠纷移交荣昌县综合调处室。

      在综合调处室调处人员的主持下,合议庭、当事三方进行了面对面协调,法官讲法律、行政干部讲政策、人民调解员讲情理。一番协调后,原告和黄廷贵就经济补助金额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虽然这笔补助没有我们申请的工伤赔偿金额大,但是能拿到这笔钱及时治疗我的病也是好事,毕竟这病痛拖不起,拖久了可能还更划不来。”黄廷贵很感谢行政庭的法官和综调室的工作人员帮他及时协调到了经济补助。

      “黄廷贵、范明森等人都为获得工伤赔偿奔忙两年多了,比起单纯的结案,我们更愿意帮他们结束这漫长的索赔路程。”李玉民说,这两起案子尽管都是用人单位不服县人力社保局的工伤认定,但纠纷的最终症结还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其实质性的争议还在于劳动者想要或者用人单位能拿出多少补助款,所以,需要尽快促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具体补助额度达成协议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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