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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特征

时间:2012-02-19 16:08来源:long 作者:冰封 中国法律网

    寻衅滋事罪的概念特征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13 推荐刑法律师: 公共场所诚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

      公共场所诚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新典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纠纷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劫、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看看医疗纠纷防范。条文中所列举的第三种情形使用了“公私财物”这个字眼,那么进入居民私人住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无疑也应属于寻衅滋事罪。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其次,条文中所列举的第四种情形明确强调“在公共场所”,那么由此似乎可以推知,对于其他三种情形来说,就既可以在公共场所,也可以在非公共场所,否则,在第四种情形中就没有特别强调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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