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公司归入权产生于公司内部人违反法定义务的特定行为。有学者认为,公司内部人实施违反法定义务之特定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并以此作为公司归入权适用的一个要件。 笔者对此观点有不完全赞同,公司内部人(主要是负责人)主观过错是否作为公司归入权的适用条件应分别不同情况而论。以民法的过错理论分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与本公司订立合同进行自我交易、或者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或者是故意或者有过失,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是公司归入权适用的必要条件。但是,学会http://www.5law.cn。对于持股超过法定比例的大股东进行短线交易获得收益行使归入权并不以该股东在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首先,从各国证券立法来看,均严格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内部人短线交易适用公司归入权的目的在于防止公司内部人的内幕交易,故公司归入权可视为规制内幕交易的前沿防线。 短线交易情形下的公司归入权突破了传统的“内幕交易—损害赔偿”模式,代之以“短线交易—利益归入”模式。短线交易情形下的公司归入权无需证明内幕人确实利用了内幕信息,即无需证明内幕人确有过错,只要内幕人在法定期间(6个月)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本公司股票,即构成短线交易,即应当适用归入权。因此,从短线交易情形下公司归入权的运作机制来看,公司内部人是否有主观上的过错是在所不问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