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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劳资纠纷的请进来,有急事请教!!!

时间:2012-03-04 07:11来源:方心田 作者:依旧他乡 中国法律网
公司在本市现有两个工厂,但不在一个地方,现在因为订单减少,生产萎缩,公司就发出来一个“停业整顿”的通知,就是把其中一个工厂暂时停产,员工由公司提供大巴每天送到另一工厂上班,时间3个月。公司给员工两个选择,愿意去另一工厂的人按5天8小时发基本工资,不愿意去的按休假算,工资是第一个月按基本工资发放,后两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现在员工都不同意公司的决定,准备劳资仲裁,找律师打官司,那么我想请问,公司作出这样的决定违法吗?依据劳动法,员工该如何处理?
不违法 但是你们公司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请看以下案例: 单位单方决定给员工放假并降薪怎么办? 发表于 2011-02-12 和 20:43:58 | 作者: 转载 | 62 次阅读   王先生于2009年3月就职于一家企业管理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王先生受该公司老总邀请从杭州公司高薪聘请而来。担任市场总监一职,合同期2年。半年后因经营理念不同,而老板想请王先生离开公司,但需要支付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于是以公司业务进入淡季为由,给王先生放假(假期不定,其实就是想拖着逼王先生主动离职),并提出放假期间只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70元/月,于是王先生以老板违约为由提出劳动仲裁。王先生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和一个月的赔偿金。问题:1、企业此中做法是否合理?2、王先生的要求劳动部门能否支持?   律师答疑:   单位单方决定给王先生放假应当有确凿的依据,如果业务淡季仅仅是借口,其实质意义在于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二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法制晚报。按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停产、停工应当符合一定标准,而不是仅仅凭单位单方随意确定,尤其是仅仅针对某一个员工的情况,即使属于停产停工,双方也应当协商确定工资标准,而不是一律适用最低工资。   对于单位违法克扣工资和故意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王先生所主张的一个月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过王先生可以主张一个月提前通知期工资,或者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从放假第一天到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期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全额工资。   当然,王先生如果并不急于寻找新的工作,或者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可以先不急于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等一段时间找到新的工作了,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克扣的全部工资,然后再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这样更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司的做法不违法劳动法。 依据劳动法,公司提供就业岗位,员工可以选择去另一个工厂上班,如果不去,公司可以按待岗处理,按照规定发三个月的工资。
不能算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