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县**镇**路**号。电话:13*******8被告白***,女,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县**镇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大写:叁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上欠款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于2011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原告于2011年9月29日13点31分03秒通过工行电话通向被告工行卡转帐元。原告通过手机短信QQ聊天和手机通话等方式与2011年10月份以来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被告答应还款,但之后每次都失信,一拖再拖,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但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依法应当承担。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此致**县**镇人民法庭人:苏**2012年3月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