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通过加强企业内部协商、调解机制化解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降低以法律途径解决劳动纠纷的压力,减轻国家司法行政资源的负担,对国家、企业、劳动者必将产生三赢结果。本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并规定了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的职责,对比一下纠纷。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劳动争议调解的能动性。规定了和解协议作为证据的效力性,合法有效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和解协议可以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看着医患纠纷如何处理。双方对生效的调解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的形式固定调解协议的效力。此等内容足以看出本规定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权力及工作效能给以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认定。劳动仲裁作为准司法形式为解决劳动纠纷发挥了重大作用,那么可否这样认为,企业调委会作为准仲裁形式也将为化解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高中国经济发展效率将发挥重要作用,希望通过本规定的实施得出肯定的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