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4章: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来源:未知 作者: 时间:2010/12/24 推荐合伙纠纷律师: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儿童玩具及指明的儿童用品的安全标准订定条文,并为加强儿童安全而就有关的其他权力订定条文。 (1992年制定) [1993年7月1日]1993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2年第80号) 第1条 简称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详题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条例旨在就儿童玩具及指明的儿童用品的安全标准订定条文,并为加强儿童安全而就有关的其他权力订定条文。 (1992年制定) [1993年7月1日]1993年第240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2年第80号) 第1条 简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I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看看纠纷。 (2)(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2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9/05/2003 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收回通知书”(recallnotice)指根据第12(1)条送达的通知书; “玩具”(toy)指设计供儿童玩耍或显见是拟供儿童玩耍的产品或物料; “房产”(premises)包括任何地方及任何摊档,不论摊档是永久或临时性质的摊档; “儿童产品”(children'sproduct)指列于附表内的产品,而在第IV至IX部中,“儿童产品”亦包括由规例指定为儿童产品的产品; “供应”(supply)指─ (a)售卖或出租; (b)为销售或出租而要约、管有或陈列; (c)为任何约因交换或处置; (d)根据以下事宜而转传、传递或交付─ (i)销售; (ii)出租;或 (iii)以任何约因作出的交换或处置;或 (e)为商业目的而将货物作为奖品或礼物送出; “宣传”(advertise)包括发出以公众为对象的目录、传单或价目表; “纪录”(record)、“文件”(document)包括─ (a)簿册、付款凭单、收据或数据资料,或以不能阅读的形式记录但能以可阅读形式重现的资料;及 (b)文件、纪录碟、纪录带、声轨或其他器材,而他们是载有声音或其他非视觉影像的数据以便能够重播的(不论是否藉着其他设备的辅助),以及任何影片(包括微缩影片)、录影带或其他器材,你看纠纷。而它们是载有视觉影像以便能够重播的。(不论是否藉着其他设备的辅助); “货物”(goods)指玩具或儿童产品; “禁制通知书”(prohibitionnotice)指根据第11(1)条送达的通知书; “过境货物”(goodsintransit)指纯粹为带离香港而被带进香港的货物,纠纷。而该等货物一直留在将其带进香港的船只或飞机上;(由1996年第44号第2条修订) “标准协会”(standardsinstitution)包括─ (a)英国标准协会(BritishStandardsInstitution);或 (b)在一份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联合出版的名为《199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指引第2章》*的指引中所界定的其他标准团体;(由1997年第16号第2条增补) “获授权人员”(authorizedofficer)指《香港海关条例》(第342章)附表1指明的人员或关长根据第19条委任为获授权人员的人员;(由2000年第65号第3条修订;由2003年第14号第24条修订)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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