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房地产开发商违反其制作的商业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内容

时间:2012-03-22 19:28来源:寒塘渡鹤影 作者:随风起舞 中国法律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包括商品房预售广告,除非包括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从而成为要约,一般只属于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即邀请或引诱对方与自己订立合同,而作为要约邀请的售楼广告是没有拘束力的。但如果广告中明确注明为要约或广告中含有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写明相对人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的内容时,则应该认为该广告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本案中,被告发布的“花园大厦”的宣传广告中,就商品房规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和公益设施向大众宣传介绍其准备出售的房屋时,有“配备250kw的发电机一台,道路绿地为868平方米”等广告内容,但被告并没有表明将该两项广告内容作为要约,也没有将上述两项广告内容作为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亦没有在广告中写明原告只要作出规定的行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的内容。因此,这种广告纯粹是以宣传的方式邀请原告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该广告应视为要约邀请。之后,被告与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并没有以“配备250kw的发电机一台,道路绿地为868平方米”等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因此,上述销售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只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想知道二手房房产纠纷。不构成广告许诺,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广告要求在“花园大厦”配备并安装一台250kw的发电机和明确868平方米绿地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另经庭审查实,“花园大厦”14层副楼南面底层原消防通道的设计变更和250kw柴油发电机的变更,分别经龙岩市规划部门和原工程设计部门批准变更,这是为法律所允许的,且此种变更并未导致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形。因此,上述消防通道的变更和250kw柴油发电机的变更,不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故原告要求在“花园大厦”②号楼14层副楼南面底层恢复原消防通道,于法无据,其实深圳晚婚晚育产假。法院不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将停车场恢复为绿地的诉请,因该停车场系国有土地,被告方系受龙岩市建设局的委托管理该停车场,其无权将现有的停车场恢复为绿地。因此,原告要求将停车场恢复为绿地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花园大厦全体业主交付46.7075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2关于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虽有约定将物业管理用房列入原告的公共分摊面积范围内,但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在为原告办理所购商品房的房产证时,已依据有关规定,将本案讼争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未列入原告应分摊的公共面积范围内。这说明龙岩市房地产管理局已依有关规定变更了原、被告将物业管理用房列入公摊面积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应以最后的约定为准。再者,原、被告亦无约定在“花园大厦”一楼安置物业管理用房,况且该物业管理用房现已由被告提供给物业管理公司使用。因此,现原告以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要求被告在“花园大厦”一楼交付46.7075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阳新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