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死亡赔偿三论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14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侵权死亡赔偿,是指因民事侵权导致他人死亡,加害人或者准侵权行为人(如雇主、监护人、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死者的近亲属予以金钱赔偿的一种侵权责任。 20多年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不断发展完善,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增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侵权死亡赔偿,是指因民事侵权导致他人死亡,加害人或者准侵权行为人(如雇主、监护人、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死者的近亲属予以金钱赔偿的一种侵权责任。 20多年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不断发展完善,有关死亡赔偿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断增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加强,死亡赔偿问题近年来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之后,社会上对一些审判结果出现了不同看法,我不知道纠纷。这些争议又将这一问题的讨论推向了高潮。 现行规定之检讨 《民法通则》第119条是基本民事法律关于死亡赔偿的规定,赔偿的范围包括:相关财产损失(丧葬费、死亡前发生的等);死者死亡前被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用。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后者的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后的《》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并有具体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涉及“死亡赔偿金”但是没有具体赔偿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精神抚慰金”及其计算标准做出了规定,《》对“死亡补助金”及其计算标准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死亡赔偿费”及其计算标准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界定为“精神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死亡赔偿金及其计算标准做出了规定。此外,涉及死亡赔偿的法规还有《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等。 沿着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三条途径建立起来的死亡赔偿制度包含了一些稳定的趋势:首先,绝大多数情况下,被抚养(扶养)人生活费属于独立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事项。被抚养人必要的生活费赔偿请求权不是依附于死亡赔偿金的“纯粹经济损失”或者“边际损失”,而是被抚养(扶养)人的一项独立的法定财产损失。被抚养人享有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次,绝大多数情形,在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之外,受害人的近亲属依具体情况可以主张相关的实际财产损失赔偿(丧葬费、医疗费等)。总体来看,对于这些财产损失的赔偿,纠纷。范围在不断扩大、计算标准更趋于人性化或者说更为合理。 再次,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关系逐步明晰。稍早的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死亡赔偿金相混淆,甚至将死亡赔偿金包含在精神损害赔偿之内。但是,晚近的司法解释将单纯的对死亡后果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区别开来,确定为分别独立的损害赔偿项目。 最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主要依据如下客观因素:死者死亡时的年龄;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当然,受害人的个人因素如年龄等,也是确定具体案件中死亡赔偿金的重要依据。 现行死亡赔偿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的分散性与一些内在矛盾;二是赔偿范围和标准的差异性及某些不合理性。这些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 死亡与可救济损害的范围 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需要用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救济,这是共识,其必要性与合理性昭然,无需赘述。然而,若以赔偿的方式救济损害,则必须回答如下问题:谁是受害人,或者说法律对哪些人予以救济(赔偿的请求权人)?受害人遭受了哪些损害,或者说法律对哪些损害予以赔偿(可救济损害的范围)?受害人可救济的损害如何进行计算或认定(可救济的损害之计算或认定标准)? 共4页: 上一页 1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