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特殊行业职工权益维护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3/16 推荐劳动法律师: 立法保护高温作业职工,提高海员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建立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关注水文职工职业健康 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的工会界委员们,在关注普通劳动者的社会政治地位,呼吁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同时,也没有忘记那些在特殊行业默默奉献的职工。委员立法保护高温作业职工,提高海员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建立环卫工人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关注水文职工职业健康…… 出席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的工会界委员们,在关注普通劳动者的社会政治地位,呼吁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同时,也没有忘记那些在特殊行业默默奉献的职工。委员们在深入调研积极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个方案,为职工权益维护建言献策,推动相关问题的逐步解决。 对职工权益持续关心与关注,表现出的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担当。本次全国政协会议已经圆满结束,但工会界委员维护职工权益,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话题仍将继续。 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他们起早贪黑,顶烈日冒严寒,没有休息日,甚至还会面临人身伤害,却拿着微薄的工资。开空头支票罚款多少。请让他们的劳动体面起来!”在全国政协的一次小组讨论中,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总工会主席马兰翠呼吁人们关注身边的环卫工人权益,提高他们的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长期以来,环卫职工为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但他们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却没有随之得到明显改善。”马兰翠委员说,目前城市环卫工人每天实际清扫面积大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导致很多环卫工人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劳动强度超负荷,但待遇却普遍偏低。 以河北省为例,环卫一线正式工人月平均工资为1450元,农民环卫工人仅为七八百元。他们的社会保险覆盖面也比较低,同时还面临着工作安全隐患严重,人身事故时有发生的危险。 “实现城市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变城市面貌,离不开广大环卫职工,而环卫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必须得到充分保障。”马兰翠委员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以费养事”经费中加大对环卫系统的投入力度,建立环卫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使环卫职工的工资达到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增发一线环卫职工特殊行业补贴(室外工作补助),落实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马兰翠委员表示,应综合考虑城市道路标准提高、机动车辆增多、机械清扫作业比重加大等因素,合理确定环卫职工人均清扫保洁标准。特别是要加强劳动监察,纠正以清扫任务包干等形式无节制地增加环卫职工劳动强度、变相降低环卫职工工资等问题。 此外,她呼吁,学会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要依法与从事环卫工作的农民工、城镇新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环卫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对环卫职工进行免费医疗检查,特别要做好职业病预防、检查和治疗。 “各级宣传部门和主流媒体应加大对环卫工作和环卫职工的宣传,积极培养、选树、宣传环卫职工的先进模范人物,使社会公众了解环卫工人,努力营造尊重环卫职工的良好氛围。”马兰翠委员强调。 保障高温作业职工权益要有“法”可依 盛夏酷暑下的户外作业人员和室内高温作业职工倍受高温煎熬,高温易引起作业人员的过度疲劳而导致中暑。不少企业对防暑降温工作重视不够,提供给员工的作业环境条件差,使高温危害没有得到有效治理,职工中暑事件时有发生。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农村土地法法律咨询。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世平呼吁,要高度重视职工的高温保护问题,通过专门立法,维护高温作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防暑降温工作缺乏刚性约束。张世平委员介绍说,目前我国企业防暑降温工作执行的仍然是卫生部、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该办法制定于1960年,已超半个世纪,难以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企业的防暑降温工作。 虽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每年都下发专门文件,但这些文件对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缺乏刚性约束,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张世平委员列数了部分企业在职工高温保护上存在的问题。 ——基于节约成本考虑,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通风、隔热等降温措施改善职工作业条件和工作环境,致使作业场所难以达到国家高温作业分级标准要求; ——不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来适时调整夏季高温作业时间,没有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室外作业没有避开中午高温时段,一些特别高温岗位连续作业时间过长,没有按规定安排职工在工作一定时间后脱离高温岗位休息,导致职工受热辐射的强度过大、身体难以承受; ——没有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或者未督促高温作业职工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职工身体容易遭受高温伤害。 对于此类问题,劳动监察、安监部门的行政执法和工会组织的群众监督都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只能通过宣传、说服和教育的方法引导企业整改,效果不理想。 张世平认为,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政策不落实,是职工高温保护不到位的另一个原因。 2007年,卫生部、原劳动和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规范高温津贴、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等,要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不含33摄氏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容乐观,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发放随意性较大,执行或者不执行完全取决于企业主的态度。 共3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其实预防劳资纠纷。下一篇: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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