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我一亲戚(46岁)在某部队医院行人工髋关节置换术,住院12天,就在准备第二天出院时突然死亡,经尸检死于肺血栓。由于该医院拒绝承担责任,亲属在2009年3月6日向法院起诉的同时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定于2009年3月24日开庭(简易程序),在那天双方当事人都到后,法院提出先鉴定,就没有正式开庭。后法院将案件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因为我亲戚申请的是司法鉴定,所以拒绝由医学会鉴定。在此情况下,法院于5月5日开庭。听听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都认为不是医疗事故。今年9月份法院又动员部队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在9月18日我亲戚又接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通知,要求我亲戚提供材料,我亲戚认为应当作司法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
我请问各位律师:
1、部队医院是否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
2、现在部队医院才提出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准许是否符合程序?
1、部队医院不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据你在咨询中所说,你的亲属是在2008年12月在部队医院住院治疗时死亡,部队医院如果认为是医疗事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部队主管卫生的部门报告,由其作出处理。 2 、由于部队医院不认为自己发生了医疗事故,所以他拒绝承担责任。看着怎么样追货款。在这种财情况下,作为非军人的病人家属将案件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向地方法院起诉,就只能申请司法鉴定而不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理由是:因为医疗事故的鉴定是属于行政处理的性质,部队医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应当有军队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卫生行政的性质,不应当适用于老百姓。 3、在本案中部队医院如果是在9 月份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第一是法院不应当准许。依据你咨询中所说的时间,部队医院的鉴定申请应当是大大地超过了举证期限。第二是部队医院也不应当向法院申请,因为部队医院如果这时认为是自己造成的医疗事故,仍然应当向其军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地承担责任,那就结束这场官司了。 4、地方医学会也不应当受理。理由是由于部队医院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部队医院发生的医疗事故应当依照军队的相关军事条令处理,所以地方医学会受理部队医院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如果硬要做出一个鉴定结论,也会因为无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5、本案在立案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实在需要鉴定,应当是作司法鉴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