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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

时间:2012-03-24 23:21来源:遺忘那么長JT 作者:天涯明月 中国法律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现将《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2.文化市场举报核查通知

  3.文化市场举报移送单

  4.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用语

  zwgk/2012-03/23/content_.htm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适用本规范。

  执法部门办理上级执法部门交办或者其他职能部门移交的有关文化市场违法行为的举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 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便民高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部门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文化市场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二)执法部门已经受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三)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执法部门职权范围的。

  第二章 基础保障

  第五条 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统一使用公益服务号码。

  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可以纳入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举报中心统一管理。

  执法部门设立的其他举报电话,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参照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管理。

  第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并配备具备来电显示、自动应答、传真、语音录制等功能的电话机及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等设备。

  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举报中心,专门负责文化市场举报办理工作。

  第八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市场举报网站(),接收文化市场网络举报。

  第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对举报办理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思想政治、文明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条 上级执法部门应当不定期检查通报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网站运行情况,并将其作为考评年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文化市场举报应当通过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办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文化市场举报应当按照接收、初审、受理、核查和回复的程序办理。

  举报办理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接收、初审、分发、督办和回复等工作;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负责文化市场举报的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保持文化市场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接听,非工作时间安排专人值班或者通过电话录音、自动应答、传真等方式接收举报信息。

  接听文化市场举报电话或者接待举报人来访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用语。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区,执法部门应当配备熟悉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接听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十四条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第十五条 举报办理人员接到文化市场举报后,应当立即填制《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录入文化市场技术监管平台,并进行初审,提出拟办意见,上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中应当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涉及的地区、门类、场所和违法行为等基本内容,以及主要诉求等信息。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初审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审核意见:

  (一)对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安排具体业务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核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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