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认为,上述焦点所涉及的问题不能成立。其理由是:(1)本案仓储保管行为是发生在燃料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与港务局无关。港务局只是根据行政文件的规定,仅仅接管了运输公司煤炭中转站的经营场地??二区地盘,不是经营主体的合并或兼并,其原仓储保管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从合同关系来看,港务局也不是本案的合同当事人,没有享受本案仓储保管关系中的任何权利,故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义务。(2)港务局虽然实际接收了中转站的煤炭.306吨,这仍不能改变原仓储保管行为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也不能将其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因为,省交通厅已以其他形式给予了优惠补偿,包括该批煤价已予足值补清。(3)煤炭中转亏吨的损失不应由港务局承担。运输公司之所以不能履行仓储保管合同向客户交付所欠仓储保管的煤炭的义务,并不是因为仓储场地移交给了港务局而造成,而是因为其在从事仓储中转业务的过程中管理不善,严重亏吨所致。此损失是中转站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与港务局接管二区无关。港务局接收的只是中转站的地盘,想知道领结婚证需要的手续。并未接收其债权债务,故无义务承担该部分煤炭损失。(4)从诉讼的法律关系看,如前分析,本案仓储保管合同与港务局接收中转站的.306吨煤是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中转站欲起诉港务局,这与本案亦不属同一诉讼,亦不能合并审理。故此,本案的二审判决,无论从认定事实,还是从适用法律来讲,都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