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张*是一个典当行的经理.在他的关系下.贷款20万.3分利息.有2个人做担保.但是他另外让我写了40万的借条.我今王某(后来才知道王某是典当行老总的妻子)40万.利息千分之30.由2个人担保.签字。朋友说是典当行规矩.走个形式而已.20万的话.会把这个欠条一起给我。对比一下2011年房屋装修。这一切手续都是在典当行完成。看看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法律文。其实纠纷。4天后朋友在典当行给我了19.4万(直接除去第一个月利息).当票上面写手续费6000元.实际金额19.6万.但是现在他们我还40W.以借条为依据.说我和王某是在张洋的介绍下成为借贷关系.编造了时间.地点. 我和担保人极力辩解.并要求张洋出庭作证.但是法院以借据和典当行没有联系为由.不要出庭.(法院和他们是一伙的.因为在我们这里.5万以上的案子要在市区法院审理.而我们40万的案子.却分到一个偏僻的小镇法庭审理).法院以我没有证据强制判决我败诉.归还她40万本金.同银行*4倍的利息.已经审理费用.但是原告诉讼只要求还40万本金和利息.没有要求我赔4倍的利息和审理费用. 请问我该怎么办?结果会怎么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