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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时间:2012-03-26 13:03来源:绿绮 作者:末言 中国法律网

工会委员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1/25 推荐劳动法律师: 随着我国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以及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不断增多,工会问题也日益成为企业和员工关注的焦点。劳动者有权利组织工会吗?可以像管理普通员工一样管理工会干部吗?这些问题成是企业HR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今天的论剑,就集中讨论工会的相关法律问题。 劳动

随着我国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以及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不断增多,工会问题也日益成为企业和员工关注的焦点。劳动者有权利组织工会吗?可以像管理普通员工一样管理工会干部吗?这些问题成是企业HR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今天的“论剑”,就集中讨论工会的相关法律问题。

  苑是由江三角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敬波律师创立的专业的劳动法律服务品牌。特邀佳宾:

  著名劳动法专家,劳动法苑北京律师团、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事业部主任贾富春律师;北京长空工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张群先生;首钢日电电子有限公司人事总务部王玉峰女士。

  [案例]

  赵某于1995年到某公司工作,2003年被选举为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2004年3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2004年9月13日,赵某没有上班也没有请假。9月28日赵某上班,补缴了一张病假单,听听纠纷。病假单上建议赵某休息一个月。

  经人力资源部门确认,病假单有修改的痕迹。由于赵某的岗位是生产岗位,无故旷工造成两个车床停产,公司损失两万多元,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员工无故旷工10天以上,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公司决定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2004年10月21日,公司向赵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赵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称自己是工会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单位不得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单位可以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吗?仲裁委应当如何裁决?

  张群:单位可以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本案中赵某为非专职工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过失并给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仲裁委应作出如下裁决:1.驳回赵某的请求,维持单位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的决定。2.赵某应承担两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王玉峰:可以解除。《工会法》规定的不得解除工会委员劳动合同的情况是指:1.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2.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显然不是以上两种情况,而是违纪旷工,企业可以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

  贾富春:两位嘉宾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这个问题。对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纠纷。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诉人无论是作为一名普通职工,还是作为一名基层工会委员,行使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应通过合法途径、正当手段,不能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首先,赵某无故旷工15天,而且给企业造成了两万元的损失。所以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和赵某的劳动合同。其次,赵某擅自修改请假条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如果单位明确约定欺诈行为构成重大违纪,也可以以重大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仲裁委维持企业解除与赵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对赵某造成的损失,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在证据充分的条件下,赵某应当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通过该案,单位在日常也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的制度程序要合法并公示,这样才能对员工生效。否则,发生时,单位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往往很被动。其次注意加强证据的收集、保留,这样才能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干部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物质损失主要包括工资或其他劳动收入的损失以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救济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对其进行适当的精神赔偿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企业老板,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调动工会主席的工作的行为是违反《工会法》的。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通过该案,单位在日常也应当加强管理,完善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的制度程序要合法并公示,这样才能对员工生效。否则,发生劳动争议时,单位拿不出相应的证据往往很被动。其次注意加强证据的收集、保留,这样才能更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干部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物质损失主要包括工资或其他劳动收入的损失以及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寻求救济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对其进行适当的精神赔偿是十分必要的。 综上可以看出,案例中的企业老板,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调动工会主席的工作的行为是违反《工会法》的。调动工会主席的工作的行为是违反《工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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