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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隐匿共有部分收益违法

时间:2012-04-01 07:17来源:带刺儿玫瑰 作者:李狗狗 中国法律网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隐匿共有部分收益违法

  昨日(29日)闭幕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昨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副主任委员王希龙接受媒体集体采访,逐一解析条例重点条款。

  业委会如何成立?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或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0%以上等条件下,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具备“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条件的,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

  “基层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帮助、支持小区(开展)各方面工作,其中最重要的,是帮助召开业主大会和建立业主委员会。”邢泸生介绍,目前的现实情况是,由于业主们在和外界、政府、邻里联系方面往往表现得尚不太主动,因此,业主们自行组织业主委员会还“比较困难”,“据我们统计,最新厂房出租。还有比较多的小区,尚未实现业主自我管理的平台。”

  对这一情况,王希龙表示,根据调研,全成都市五六千个楼盘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不到2000家。“可以这么说,这部条例生效以后,各级政府,将会组织基层政府,积极开展这项工作。你知道如何打医疗官司。”邢泸生表示。

  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业主大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进行出租,其获得收益算谁的?如何分配?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学会新工伤保险条例。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有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邢泸生介绍,共有部分收益如果有人违反规约故意隐匿收益,已经涉嫌违法。

  其它细则>>>

  前期物管服务收费标准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

  物业管理区域车位

  根据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

  服务期满逾期拒退

  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与业主按照约定交付方式已交付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建设单位与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未续约,若未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将被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四川在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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