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1)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亮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2011年4月9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xx对被告人刘海亮、张代见、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琳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xx的法定代理人胡永琴,对于医患纠纷的原因。附带民事被告人张代见、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理人、被告人刘海亮及其辩护人张永权、诉讼代理人刘玉坤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xx撤回了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本案因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