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保险公司以保单,保险合同条款、保监会的规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律师当庭辩论认为被告赵某虽是酒驾,但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的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了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Χ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酒驾的,发生道·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仅限财产损失,排除了人身伤亡的免责事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可以看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保险公司混淆损失感念,试图以保险条款的约定拒赔是Υ背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的。第二本律师认为交强险对于人身伤亡损失除自杀不设免赔事由体现了法律在人身权保护方面,是对广泛的第三人承担的一种责任,而非本案中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在此承担的是一种严格责任,对比一下房产纠纷。保险条款的约定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该条款的约定因Υ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无效,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不能成立。依据现行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部分内容大家都认为“酒驾一律不赔”,当驾驶人δ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等两种情况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Χ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国家建立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交强险制度,是为了让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对伤者而言,无辜被撞后最迫切的是使身体得到救治,而非对肇事者的惩罚。保险公司进行赔付,较之肇事者的赔偿更快,更有保障,也更能确保伤者的利益。因此,不能因为重视对醉酒者的惩罚,而忽略对伤者的利益保障。醉驾的人一时û有经济能力不能去赔付受害人,特别像一些医疗费用等民事赔偿,而现在这种规定我认为它非常公平、非常人性化,他上一个保险就应该在交强险当中范Χ内去积极的理赔受害人,首先是对受害人是种保护,保护以后保险公司仍然有权利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就是向醉驾的追究他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