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6日协议书》是澳门私人企业股权转让经济纠纷 无罪证据 【一】、【二】、base_download_att5(2011-11-2714:58)[编辑]顶 请输入图片描述[编辑] 原图|浏览(6)|评论(0)|顶(0)▼|收藏(0)|举报 一、【股权转让方(甲方)是澳门私人企业】 【1】、1989年10月9日,澳门银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澳门登记注册私人企业证据. 法定代表人:刘桂稀. 【2】、1989年10月9日,澳门银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澳门登记注册私人企业证据. 法定代表人:刘桂稀. 【3】、1989年10月9日,澳门银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澳门登记注册私人企业,登纪编号so4018. 法定代表人:刘桂稀. 二、【股权受让方(乙方)是澳门私人企业】 【4】、1994年12月19日,澳门泰琪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澳门登记注册私人企业,登纪编号:SO9762. 法定代表人:段琪桂. 【5】、1994年12月19日,澳门泰琪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澳门登记注册私人企业,登纪编号:SO9762. 法定代表人:段琪桂. 【6】、《1995年1月6日协议书》 【7】、1995年10月27日,股权转让方澳门银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给股权受让方段琪桂《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文书》 【8】、澳门私营企业甲乙双方当事人,甲方刘桂稀等代表人与乙方段琪桂,协商达成的《1997年9月17日会议纪要》,商定:尚欠股权转让金本利合计为人民币2200万元。 【9】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28号 《关于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案件的范围问题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涉港澳纠纷案件: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同胞或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明确规定: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我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纠纷。可以适用国际贯例。 【10】、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 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经]发[1989]12号 发布日期:1989-6-12 执行日期:1989-6-12 三、会议就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以下意见: (五)法律适用问题审理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必须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正确地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1995年1月6日协议书》纠纷性质,就是【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 新的证据、原始书证、确凿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足以证明:段琪桂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无罪的!是【冤假错案】的受害人! 公民:马文涛,男,76岁。相比看民事纠纷处理程序。 日期:2011.11.2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