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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犯医患纠纷

时间:2012-04-05 00:46来源:天涯一笑 作者:本无心 中国法律网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杨群星律师

医患纠纷,广义上是指医患双方之间的一切争执,包括由医疗费用、医疗差错、医疗服务态度等引起的争执;狭义上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所产生责任归属的争执,又称医疗纠纷。

近年来,医患纠纷在数量上逐年增多,这方面的统计数据相信大家都很清楚。而且医疗纠纷的表现形式上也日趋激化,医患之间的冲突不断升级,达到矛盾很尖锐的地步。患者及其家属使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护人员扰乱医院正常诊治秩序,病人去世后,病人家属在医院内拉横幅讨说法、摆设花圈、烧纸和设置灵堂的不和谐事件频频发生。更严重的有:医务人员遭到患者或家属枪杀、医务人员戴头盔上班等。这些事件的频发,一是扰乱医院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医务人员普遍认为在医疗活动中的人身安全难以保障,工作积极性受到极大影响;二是医患关系更为对立,医患纠纷使医患双方的关系更为紧张;三是医院、医务人员声誉和形象受到损害,由于同情弱者的社会心理和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尚不为人知晓和理解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了医患纠纷,医院、医务人员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会增加社会对医院、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感。个别医院因巨额赔偿导致破产,不得不关门停办的事也时有发生。

那么医患纠纷是否可以防犯呢?答案是肯定的。想要防犯医患纠纷,必须深入探讨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然后针对原因下硬功夫去治理,下面就医患纠纷增多的原因、医患纠纷的现象、及医患纠纷的防犯进行剖析。

一、医疗纠纷增多的原因

探索医疗纠纷激增的原因,我个人认为与下列因素有关:

一是患者一方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的提高,这种维权意识的提高与律师对个案的维权及媒体的宣传密不可分。当然在维权的人中也有一些是因为自己对医学知识的不懂而产生的,但这些纠纷中往往是我们的医务人员总存在这样或那样一些不足或问题让患者感到受伤害或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治疗与服务才产生纠纷。

二是医患纠纷的负面报导经常见诸报端,少见有医院对此有辩解,导致社会对全体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感。据我接触和了解到的大多数医务人员都是很敬业、很遵守职业操守的。但少数医务人员道德水平下滑影响了整个行业和全体医务人员。

三是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理的指导思想不正确而导致,目前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给我的感觉就是拖和堵,回避问题和责任,很少有医院能主动承认错误,主动解决纠纷的。个人认为这种做法是十分不利于解决纠纷,还会更激化矛盾,给医院的形象打负分。患者一方已经感觉受到伤害了,却没有人能站在他的角度想想,给他适度的心理平衡,自然会采取非法手段,如果这种手段取得成功,就会有示范效应。从这个角度来说医闹也有我们医院的一份责任。

有一类典型的医患纠纷案例就是早孕宫外孕被误诊为早孕宫内孕的医疗纠纷(小医院发生多),医院的过失已经很明显了,但医院仍坚持自己没有错,甚至有医院鉴定时声称,在清宫时没有看见胚胎组织,我告诉过患者可能是宫外孕,让她到上级医院检查的,我已经告诉过了,她没去,不是我的错。而在病历上清楚记载,清宫当天,医嘱是让患者静脉输注抗炎药物7天,而且患者清宫后到医院进行了二次复诊,医生均没提示宫外孕。这不是很明显的回避问题吗?最后鉴定当然是医院有过错,法院也判决医院对宫外孕破裂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医院还要上诉。这件事说明医院这一做法是非常不明智的:不仅增加患者对医院的坏印象,也让鉴定单位、法院对医院产生了很坏的印象,同时医院为诉讼也付出了很大的代价,除了赔偿患者比调解更高的金额外,还承担全部的诉讼费、几次鉴定费、律师费,还有几次鉴定与出庭人员的耽误的时间、支出的费用等等。医院这样做获得了什么?如果医院主动承认错误与患者协商处理和打官司比究竟那种方式对医院更划算?大家可以思考。当然大家会说患者狮子大开口,难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个问题可能就需要有一个第三方介入处理了,这也是政府部门与我们律师都在努力的问题。

四是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不如患者和家属。我有很多朋友是一些大医院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一次我到医院去看一朋友,她正在专家门诊坐诊,她是一名非常敬业、职业操守很高、医术也很高的医生,当时有很多病人,我就站在一旁看她看病人。有一个病人递上病历,她很仔细的与"那个病人"交流,我听到那个病人说是给她家某某人看病,因路途遥远,病人身体原因来不了,她是来代看病的。那个医生朋友在询问完病情后就开始写病历、开处方了。我在一旁提示她:病人没来,不可以开处方的。可惜她恁是没接受我的建议。她笑着对我说:这个是熟人,不能都象你们律师想的那样做的,那样好多事都做不了了。这个医生朋友有没有错我想不用说了,而医务人员的这种意识还很普遍,足以反映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

二、医患纠纷的几个现象

总结这些年办理、接触和了解的医患纠纷,发现有下列几多几少现象:

1、大医院医患纠纷比小医院多,公立医院医患纠纷比私立医院多。当然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大医院病人多,产生纠纷的几率大,自然纠纷多。公立医院比私立医院纠纷多可能就涉及多方面的原因了,如管理方面、经营理念方面、医院承载的责任方面等。

2、大医院的医患纠纷中涉及医疗技术水平的纠纷少,涉及其他方面的纠纷多,主要是医德、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医患沟通等。小医院的医患纠纷中涉及医疗技术水平的纠纷多,涉及其他方面的纠纷少。

3、在我们接触到的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不构成承担民事责任的多,构成承担民事责任的少。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疏导不够!在构成承担民事责任的纠纷中,属于技术事故的少,属于其他过失的多,如不及时处理患者的病情变化,导致相应后果。在非技术事故的医患纠纷中,因医患沟通的原因而产生的纠纷多,其他过失行为导致的医患纠纷少。很多医患纠纷中患者仅因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语言、病情告知不够等而导致的。

有一个至今印象很深的案例:有一工作二年的女孩,与男朋友同居,因停经40天、阴道搔痒到某妇幼保健院去就医,诊断为早孕、霉菌性阴道炎。在女孩询问什么原因引起霉菌性阴道炎时,医生告诉她说:这是性病。听到这话,女孩想自己没有在外面乱来,肯定是自己的男朋友在外将病带回来传给自己的,回家后女孩与同居的男朋友大吵一架,不管男朋友如何解释,她都不相信,二人本打算结婚的,因此一事双方迅速分手,女孩也很快将胎儿做了流产。在做完流产后不久,她有天在网上看到霉菌性阴道炎还有其他原因,性传播只是一种,早孕也可以引起霉菌性阴道炎。她非常气愤,认为这个医生的一句话导致她与男朋友分手还做了流产。于是向多位律师求助欲讨个说法,被救助的律师不懂医,也无法给她明确的答案。最后这个女孩慕名找到我,并声称只是要讨个说法,要让其他向她一样的人不再受到这样的伤害。我听了她的叙述后,对她进行了这样解答:如果你说的都是真实的,那这个医生对病因的解答是片面的,给你一种误解和误导,对你与男朋友产生纠纷而分手及打胎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什么说只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呢?我觉得你自身也有一些问题,你与男朋友相处的问题或者说你们的感情不是很牢固,他已经否认自己有性病了,而你却不相信他的解释,执意与他分手,还很冲动的就去做了流产,说明你并不信任他,也很不冷静,这就是你自己的问题。另外从证据方面来看,除了你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医生对你作了误导或者误解,打官司是要讲证据的,没有证据胜诉几乎不可能,而且你的损失依法计算就是打胎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实际支出的费用不过一千元,目前法院对精神抚慰金的支持并不高。如果你是想讨个说法,让医务人员提高其服务质量,这个官司是可以打的;如果你是想能获得多少赔偿,是否诉讼你自己考虑吧。另外想让医务人员提高服务质量,除了通过官司这种炒作的途径,纠纷。你还可以向医院的医务处反映,以促进医院提高服务质量。她听了我的解释,沉默良久,最后决定放弃诉讼。这是一个典型的医患沟通问题导致的医患纠纷,医生的诊断治疗都没问题,但在向患者解释病因时没有全面说明病因,而导致患者对医院产生索赔的想法。虽然这个纠纷最终没形成官司,但这个案例应该给我们的管理者及医务人员一些警示:应详细询问病史,如实告知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4、从寻求帮助的医患纠纷中患者来看,愿意接受调解的患者多,希望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少。很多患者和家属并不是希望打官司,也不是说一定想获得多少赔偿,只是说希望医院能承认错误,给予适当的赔偿,当然如果能赔更多肯定更好。这也是目前医闹盛行的原因,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利用患者或家属的这种心理,以闹的方式来帮助获得赔偿。因为这些人知道打官司是很难的,所以选择闹。

上述这些现象说明:一、医患纠纷是可以事前预防的;二、大多数医患纠纷通过有效疏导是可以化解的;三、一部分医患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化解的;四、进入诉讼程序的是医患纠纷中很少的一部分。那么医疗机构怎样才能有效预防以减少医患纠纷呢?

三、医患纠纷的防犯

结合在医院工作的经历与从事律师工作多年的经验,个人认为,防犯医患纠纷首要的是医院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正把患者当上帝,改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水平;树立以事先防犯、事后妥善处理的指导思想来对待医患纠纷;以防、疏结合的方式来杜绝和减少医患纠纷。或许有人会说:你说的没错,但实践中很难做到。我想说的是,的确很难做到,但只要我们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坚持做下去,做不到100%,但慢慢做到百分之八九十是有可能的。当医院与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重新树立起来的时候,医患纠纷就会少了。记得我在医院工作的时候,医患纠纷是很少的,人们对医院与医生都是很信任的,即使产生纠纷,大多通过调解就能化解。为什么?因为那时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出了问题也能主动承认,患者也对医院和医务人员也能理解。我到过广东的一些医院,那里把病人当上帝早很多年就开始了,虽然仍会有纠纷发生,但很多纠纷都能进行化解。

其次,医院和医务人员要有法律意识。

也许有的医院会说了:我们很有法律意识,医院也聘有法律顾问,有事我们会找法律顾问来处理。我说:你这只是片面的法律意识。我理解的法律意识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诊疗常规规范等行为规范的意识;二、尊重患者人格尊严和权利的意识;三、预防法律纠纷产生的意识,也可以说对诊疗行为产生法律后果的意识;四、及时化解纠纷的意识;五、尊重法律专业人员意见的意识。很多医院确有法律顾问,而法律顾问并不懂医疗业务,不能进行纠纷防犯培训、不能事先预见纠纷、不能及时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只在纠纷已经产生后才帮助处理和诉讼,或者有的法律顾问仅仅是为诉讼案件开庭而已,并没有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更有甚者抱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想法,做一些违法的事。也有些顾问单位认为法律顾问是自己请的,就应该按自己的意思办事,不管是否合法。看过电影《超强台风》,影片中女气象专家在面对自己的市长学生时,坚持自己对台风的预测。这一情节给我非常深刻的印象。做为专业人员,应忠于事实与法律,以专业知识服务于委托人,这才是一个法律顾问应遵循的准则!

值得告诉大家的是:法律顾问工作早已从事后消防人员角色,转为了预防人员的角色,以防犯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救济为辅、渗透到决策、经营、管理全过程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工作。

第三,医院和医务人员应该清楚明了的知道患者有那些的权利,应充分尊重患者权利。从法律上来讲,这些权利就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如果医院和医务人员履行了这些义务,不存在过失,即使患者出现损害后果,医院也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医院就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了。我担任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我经常给公司的老总和管理人员讲:公司要想树立良好形象,就要尊重购房人的权利,人家花钱是来买你的商品房,不是买气受、买委曲的。为什么会有许多购房人闹事?就是因为开发商不依法做事、没有尊重购房人的权利,让购房人觉得上当受骗,才会发生纠纷,而这些原本可以在工作过程中避免的。公司老总和管理人员很能接受我的观念,公司的所有法律文书都必须经过我审查签署后才去从事相应的活动;一旦在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时,都会及时寻求律师的指导与帮助,并听取意见及时给予处理。同时我也会及时给公司作法律风险防犯的提示,帮助公司防犯各类法律风险,公司几年来没有纠纷发生。

第四,下面就医患纠纷形成较多的涉及患者权利及对应医院医务人员的义务作一简单介绍:

1、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具体到医疗行为上,就是医院不得对患者不予治疗、放弃治疗、实施安乐死、不及时抢救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涉及患者的健康权,如医疗过失导致脑瘫、器官功能障碍和完全丧失、器官缺失、器官畸形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对应义务:应保障患者的健康权。

2、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既相互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身体权强调的是处分权,如器官捐献、尸体解剖,须履行法定的手续方可进行。对应义务:医院医务人员不能擅自处分患者的器官、尸体等。

3、隐私权,是指患者个人生活自由、生活秘密和通讯秘密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实际是病人人格权的一部分。隐私资料的公开将严重地侵犯患者的名誉权、人格权,给患者的政治生命、工作、家庭生活、爱情等方面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在临床医学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患者同意,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予其他人或组织阅读。(2)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3)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同意。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更不能将可能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4)临床手术直播或电视播放必须征得患者和其亲属的同意及授权书,并应坚持尽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隐私部位的原则。

4、平等医疗保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患有疾病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对应义务:医院对患者应不分种族、民族、贫穷贵贱等,均应给予平等的医疗保健服务。

5、获得医院及医务人员尽职尽责为其服务的权利。对应义务: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规、诊疗护理常规规范,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现实中大部分医疗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不尽职尽责的原因导致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享有知晓本人病情和医务人员要采取的诊断、治疗措施以及预后和费用方面的情况,并自主选择适合于自己需要和可能的治疗决策的权利。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因侵害知情同意权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占有相当的比例。

对应义务: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进行全面、详细、必要的告知,并有书面资料。

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医生要向患者说明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生有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的义务。

(2)医师告知病情后,应将采取的诊疗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及危险程度等告知患者。

(3)对于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患者也有知道的权利。

(4)除了医生推荐检查或治疗的信息,患者还应知道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的信息。诊疗某一特定的疾病的方法通常不止一种,且不同的方法其疗效很不一致,对医师的技术要求不同,医疗费用也不同,医师应对可替代的医疗行为予以详细说明。

(5)医生应当告知相关医疗行为的大致费用。

(6)特殊用药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向患者或关系人书面告知,并取得其同意。

《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7、病历资料的获得、查阅、复印的权利。对应医院的义务就是应当提供、复印病历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证明印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第五十八条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8、对医疗纠纷要求鉴定的权利。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患者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与医疗机构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的权利,及对鉴定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权。

上面是对医患纠纷作一简单概括性的讲解。医疗行业是高风险、高技术、高难度的行业,医疗活动也是复杂与繁琐的,医疗纠纷的预防与杜绝,需要医院管理者及医务人员在工作中遵循点点滴滴的行为规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一本书叫《细节决定成败》,用在医疗行业很恰当,很多医疗纠纷就是我们医务人员在某个细节没做好或没做到而产生的。记得读书的时候,老师经常说:你们一定要学好基本理论,在临床工作中一定要仔细,如果不仔细,可能一条生命就在你的笔下被判死刑了,法院判一个人死刑还要很多程序,而医生判一个人死刑也许只需一个字或一个动作。事实上的确如此!开医嘱时将药物剂量写错就可能导致一个患者死亡,用药时不注意速度也会导致患者死亡。一个女性患者,22岁,平素身体尚好,入院诊断:心动过速。入院后医生告诉需要用一种进口药以减慢心率,家属同意,用药不到五分钟,患者出现心动过缓,继而休克,抢救二十多分钟,无效死亡。这个患者的死因相信大家都能想到了:单位时间内用药过快。

培养医生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行为规范,需要能通晓医疗知识与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来协助完成,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作为曾经的医生,我愿意与医院一道为重塑白衣天使救死扶伤的良好形象,以杜绝和减少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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