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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经典案例

时间:2012-04-05 00:56来源:wangxaxl 作者:李全文哥哥 中国法律网

案例回放】世界知名奢侈品牌Gucci(古驰)的一名离职员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其为古驰中国工作的5年时间内,古驰中国未支付任何加班费用,且加班时间超过法定标准。目前该劳动监管部门已受理该投诉。

据该名离职员工自述,其2006年进入古驰工作以来,从店长晋升到营运经理,月工资则从开始的7500元上涨到1.8万元,"我在古驰中国工作的5年时间里,为公司新开9家门店"。由于每家门店开业前至少有一个月的筹备期需进行人员培训、物品清点等工作,"我在新店开张前的头一个月经常要忙到凌晨,最晚时是凌晨4点才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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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员工可否追讨5年来的加班费?

【法律解析】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以上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初一看,所谓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的限制,就是说,劳动者辞职时可提出追讨多年以前的加班费,如果公司没有异议,劳动仲裁应当支持。

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实践中,法院和仲裁机关也无法苛求用人单位保留多年以前支付加班费的证据,而只要求用人单位举证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的证据,超过这一期间,就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配举证责任。所以,看着http://www.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306/191216.html。除非劳动者掌握公司拖欠加班费的充分证据,否则要讨回两年以前的加班费是有难度的。

当然,劳动者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劳动者追讨加班费,一定要在时效期限内提起仲裁或向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否则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有效救济。

嫌离职补偿太少

女员工喝洗洁精抗议

【案例回放】辛苦干了七八年,一朝被要求离职,老板竟只答应给四个月工资作为补偿。在塘厦金山电池有限公司上班的林女士情急之下喝了半瓶洗洁精以示抗议。事发后,林女士被送医救治。当地劳动、公安等部门已介入调查。

据林女士介绍,她于2004年3月进入金山电池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工作。次年,林女士的丈夫邓先生入职同属一个老板的银晖电池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几个月前,我老公找到另一份工作想辞职,但厂里叫我劝他留下来。"辞职一事最终未成。但前几天,公司找到她说,7月底她的合同就要到期,要林女士两口子一起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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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电池公司给林女士的经济补偿是否低于法定标准?

【法律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之(五)为"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货币资金业务流程图。同时,按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这与劳动合同期满提前解除的经济补偿年限是有区别的。

林女士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而不是提前解除,尽管在厂里干了七八年,但2008年1月1日至今不满四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向林女士支付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未低于法定标准。但企业应注重公平用工、合理用工,并加强与员工的思想沟通,听说创业政策。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拿走几包袋泡茶

酒店总培训师被敲饭碗

【案例回放】2011年1月7日,上海某五星级酒店总培训师华颖下班时被保安发现,其手提包内有4包牛奶和十余袋立顿牌茶包。华颖在安保部陈述:"牛奶是早餐时发的,1包是自己的,另3包是同事给的准备路上吃。茶包是VD房(客人已退房尚未清扫的房间)内客人遗留下的,我违反了规章,纠纷。没有交到客房部办公室。"

酒店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私自带客人或酒店的任何物品离开属特别严重违纪。1月14日,酒店决定开除华颖,向酒店工会发出"告工会通知书"。

4月7日,华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起诉到法院。8月8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华颖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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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五星级酒店解雇违纪员工何以得到支持?

【法律解析】华颖的违纪行为肯定要受到处罚,至于酒店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是否过重,关键在于员工的这种行为到底是一般违纪(轻微违纪)还是"严重违纪"。

对酒店服务员来说,如果没有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对于偶尔拿一包顾客丢弃的茶包是否属于严重违纪,甲法官和乙法官的判断也未必完全一致。但是,如果酒店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情况就不一样了。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即使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就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未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如果该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华颖的工作场所是五星级酒店,企业形象和服务品质要求员工的行为必须符合该酒店行业标准。酒店的员工手册中有"出现重大违纪行为,酒店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的规定,华颖在该酒店服务时间已达16年之久,对酒店员工手册的规定理应熟知,且华颖身为酒店总培训师,应更具丰富工作经历和高尚的职业素质。

华颖明知将茶包带出酒店,会严重影响酒店形象,却私欲作怪,疏于律己,该将茶包私下携带出酒店的行为,属故意程度非常严重。所以,法院认定华颖行为构成特别重大违纪,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行使对员工管理的用工权。

多次违纪

服务员被酒店炒鱿鱼

【案例回放】2004年2月中旬,纠纷。金风应聘到上海某五星级饭店任餐厅服务员,承诺收到劳动合同附件的员工手册并予以认可。该员工手册记载:员工从第一次过失警告起的一年内累计过失达到10分,将会导致辞退。还规定了各类过失,诸如未经允许使用客人电梯、客用厕所等,一经触犯任何一条,均属违纪予以扣分,累计达到10分者即予辞退。

2010年1月4日,部门培训世博知识,金风未能掌握,虽经多次教导仍未达标,饭店给予书面警告扣3分。11月3日,金未通知部门领导擅自离开岗位及使用客人厕所,饭店又给予口头警告扣1分。12月9日,金未参加培训部组织的员工英语C级考试,欺骗上司;当天中午,上菜时白灼草虾未按培训标准配备虾料,却送食醋,属处事大意,饭店给予最后警告扣6分。上述饭店的警告及扣分通知书,均有金风本人签名。12月23日,饭店以金风严重违纪,对其予以辞退。

今年1月10日,金风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到法院。8月1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对金风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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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多次一般违纪或轻微违纪是否就相当于严重违纪?

【法律解析】多次一般违纪或轻微违纪和严重违纪是两个概念,但一般违纪或轻微违纪如屡教不改,就会加重违纪情节。此案中,金风前两次违纪时,酒店都对她进行警告扣分和批评教育,但她仍继续违反酒店劳动纪律,并且是在一年内多次违反酒店的劳动纪律,情节显然就不一般了。

需指出,"过失"与"违纪"是两个概念。"违纪"是具有主观故意性的,而"过失"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如酒店员工无意中大声说话,或不小心打碎器具等,属于"过失"而不是"违纪"行为,对于类似的过失行为是不能简单累积成"严重违纪"行为的。金风的行为,实际上不是多次"过失"行为,而是一年内的多次违纪行为,且屡教不改。酒店根据员工手册对金风作出3次扣分的处理,直至对她作出辞退的决定,是饭店行使企业用工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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