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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暴露医疗事故纠纷的软肋

时间:2012-04-05 01:40来源:豆瓣酱 作者:张飞 中国法律网
上海律师专业服务网新闻评论医疗事故专题法律咨询

媒体报道,东莞市政府出台规定,医院保卫室可配钢叉、催泪剂等攻击性装备以对付医闹。

医患关系的恶化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双方都有话要说,有苦要诉。患者认为医院收费高服务差,出了事故千方百计逃脱责任。打官司成本太高不说,还不一定打的赢,那只好闹一闹了。想知道厂房转让合同范本。医院的委屈在于,对比一下房产纠纷法律咨询。医院不是慈善机构,也要生存也要营利,不然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全泡汤。对于医疗事故嘛,可以到法院解决嘛,到医院里闹来闹去算怎么回事。

很显然,在医患关系中,患者一般都是弱者,但这不意味着弱者就一定是真理在手的。婚姻房产纠纷。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无论医院对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上来讲,它都占了先天性的便宜。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确认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方面是否负有责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权力在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而就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组成来说,无论它怎么改革,都免不了自己给自己做鉴定的嫌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中的成员,即便不是事故医院的医生,但这么一个小圈子里,师生关系,表见代理的定义。同学关系,朋友关系,亲戚关系,各种各样的关系客观地摆在那儿,要说对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没有影响,还不如说中国已经进入了共产主义社会更令人信服。根据我在上海律师协会医疗事故委员会的观察和体验,大多数的医疗事故鉴定都在遵循着一个避重就轻大事化小的原则来进行的。目前的法律没有赋予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权力,司法鉴定机构也从来不主动接受医疗事故鉴定的委托申请,法院也很少同意以司法鉴定来代替或者否定医疗事故鉴定,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体制上的缺陷导致了结果上的不公正---一些医疗事故被掩盖了,患者的权利被漠视。

二、,从法院审理医疗事故案件的情况来看,往往对医院的过错持宽容的态度,比如在证据的审查和采用上,对医院更宽容而对患者更苛刻。其实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技术上的劣势地位,患者的取证本来就存在很大的困难,从平衡的角度上讲,要想维持一个公平公正的局面就应该对医院的举证责任严格要求才是。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却恰恰相反。比如医院为了掩盖诊疗过程中的疏漏或过错,会篡改、杜撰或隐匿病历资料,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法院本来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让医院承担不利后果,却往往偏袒医院,以无关大局为由不予理会。对于医院较为明显的诊疗错误,法院也往往采纳医院的辩解:不是综合症的问题,就是病人体质的问题,反正不是医院医生的问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与司法腐败是有一定的关系的,另一方面,医疗纠纷案件有一定的专业性,审理这类案件的法院也基本上比较固定,时间一长,法官和医院就成了熟人甚至朋友,适当照顾也就在所难免了。

既然打官司很艰难,打官司又打不赢,闹一闹也就成了无奈的选择。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正和不给力才造成了人们更愿意选择医闹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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