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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书(医疗纠纷)

时间:2012-04-18 22:36来源:YoEnka 作者:刘桂明 中国法律网

患 方: ,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x村,联系方式:

医 方:y县中医医院

陈述人:张鹏(患方代理人)

一、简要治疗经过:

患者2003年7月9日因“左侧卵巢畸胎瘤”在y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中医诊断:症瘕;西医诊断为:左侧卵巢畸胎瘤。于同日行手术治疗,拟手术名称为:左侧卵巢畸胎瘤切除术。麻醉方式为:硬膜外。术后诊断:同术前。

二、关于医方存在的违法及过错:

(1)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违反操作常规

极少数的未成熟性畸胎瘤属于恶性肿瘤,具有复发和转移的潜能。一般说来未成熟性畸胎瘤的预后效果较差,手术无法保证彻底、干净地消灭它,有复发的危险。而良性畸胎瘤的预后较好,良性发生恶变的可能性仅为2%-3%,不影响卵巢功能,手术后月经正常,受孕率正常,不存在复发的问题。因此,卵巢良性肿瘤患者术时应尽可能进行肿瘤剔除术。http://www.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115/105294.html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本案医方在诊疗活动中,完全有责任、有条件、有能力、也有义务按照医疗护理常规进行操作,使病人得到正确的、适当的诊治,同时应在现行医学科学发展水平的基础上,尽可能的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根据解剖学,卵巢位于侧壁的闭孔窝内,其上端有悬韧带,下端有固有韧带。前有卵巢系膜,除前者外,后二者内均有神经出入。在切除术操作过程中,如果术中不注意保护,易造成卵巢损伤。所以术者动作应轻柔,助手拉钩的位置、拉力要适当。

在本案中,被告显然未尽充分的、必要的注意义务,从手术记录单及妇产科手术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医方没有对术中可能发生的卵巢、输卵管损伤的后果进行充分预见并采取有效的避免措施,即在这两份文件中对导致左侧附件被切除的可能无任何描述。由此可以说明医方在术中没有采取相应手段对卵巢以保护,从而导致左侧附件被切除。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2)医方没有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并刻意隐瞒左侧附件切除事实

《》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本案中,术前医方根本就没能预见到左侧附件损伤的可能,所以更谈不上对此风险的告知;术中,当发现左侧附件损伤时,医方应立即告知患者家属,以保证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在切除左侧附件时更应该取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应用通俗的语言充分告知左侧附件的生理功能、切除左侧附件可能带来的对患者健康的影响。但本案中,医方不仅不告知,而是采取隐瞒的态度,直到数年后查B超时,患者才发现左侧附件缺失。

(3)病历存在不规范现象,不符合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二十四条规定“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十)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十二)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麻醉方式、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十三)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本案中,手术记录既不是手术者亲自书写而且也没有手术者的签字,麻醉记录也不存在,因此不符合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三、关于损害后果:

卵巢作为重要的内分泌器官,不仅参与生育功能和维持月经功能,还对内分泌和新陈代谢起着十分重要的调节作用。切除卵巢后,由于雌激素水平急剧下降,影响内分泌及生化改变,显著增加更年期和老年期疾病。卵巢功能衰退是引起更年期综合征的主要因素,故认为50岁前或虽50岁后未绝经者肉眼观察或剖检卵巢无异常者均应保留。患者左侧附件被无端切除,会造成雌激素水平下降,这势必给患者造成重大影响。

四、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常规,不认真履行充分注意义务,不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导致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方认为,医方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治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了患方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依照《》的规定,应鉴定为医疗事故,并由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尊敬的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希望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权益,从而也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此致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患方:

代理人:张鹏

2009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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