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杂志付印,用了一篇劳动仲裁专家对中英仲裁机制比较研究的长文,很有见地,截取其中一段,适合农村办厂的项目。以飨博友。文章举了不少有趣的例子,从中也可窥两国对劳资纠纷的处理模式的差异。 案例一:一小公司周末有一重要客户到访,进行签约前的考察,公司有两个熟悉签约项目的技术骨干,一个生病住院,公司要求另一个周末加班做好接待工作,但该雇员拒绝。客户考察期间,公司其他接待人员由于不懂技术不能够很好地解释客户的问题,致使合同未签成。去了解员工抱怨背后的因素是什么。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雇该员工。争议发生后,纠纷。在劳动法院审理过程中,该雇员对于不加班不能给予合理解释,处于被动局面,因而接受ACAS(咨询调解仲裁服务局)调解,以公司在其离职证明中不写入此内容为条件,撤销诉讼。 案例二:一公司解雇一个保安,出现纠纷,在ACAS调解的过程中,该保安提出公司的看门狗跟他很多年,已有了感情,希望公司能够将狗送给他。狗成了调解成功与否的筹码,经过调解,问题圆满解决。 如果这样的案子发生在中国,结果会是什么样的? 案例一的结果可能正好相反,因为我们会认为加班应当自愿,且未加班与合同未签成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哪怕是损失再大,责任也不能算到不加班的员工头上,公司的解雇会被认定非法。 对于案例二,我们会认为狗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劳动纠纷诉状。而作出不予处理的决定。(当然,中国的员工们大概也没有如此浪漫,炒鱿鱼了,还要求送条狗只。这个案例说明的是英国调解机制的灵活性,而无它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