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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法律信仰与抗争精神——杨统河主任在山东政法学院的演讲作者:杨统河 时间:2012-04-28 查看(5) 评论(0)
律师的法律信仰与抗争精神 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朋友,大家好! 很高兴、很激动,也诚慌诚恐,有这么个机会,在这个讲台上,和大家交流做律师的经验教训,酸甜苦辣。 之所以高兴、激动,是因为我做律师之前也做过十多年的老师,取得讲师职称我刚才算了一下也已经十六年了,今天能重新回到久别的讲坛,和同学们交流,当然高兴、激动。 之所以诚慌诚恐,是因为今天是政法学院的讲坛,而我,是没有专门学习过法律的草班出身的律师,和咱们科班的同学交流,确实怕讲不好,诚慌诚恐。 在顾问单位,在我原来的部队,我也进行过一些讲座,宣传法律的知识和精神。但承诺给咱们学院的同学搞这个讲座之后,关于讲什么内容,怎么讲,我确实进行了一番重新的构思。我觉得,关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关于法律科学前沿的一些探讨,咱们学院的老师应当比我们有更深入的研究。作为专职律师,应当结合做律师的实践,谈一谈做律师的感悟,我把我今天要谈的感悟总结了一个题目,就是——《律师的法律信仰和抗争精神》。我希望通过我们今天的交流,能够给咱们处在象牙塔里的同学们,带进一点一线律师的乡土气息。
一、抗争精神是律师业的生命力之所在! 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限,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变化,人们生产或生活等社会活动中常会出现不和谐的音符,产生种种不平等的因素,使权利受阻碍,甚至遭非法侵害、剥夺。有阻碍就必须有疏通,这是现实需要。基于这种社会活动的现实需要就产生了律师制度,出现了以专门维护权利为职业的律师。 《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规定,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就是抗争——因为,面对阻碍,不抗争就无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无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无法实现律师法规定的神圣职责! 所以,为权利而抗争是律师的职业本能。 律师的抗争精神至少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个是,律师要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抗争; 另一个是,律师要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去抗争。
(一)律师要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抗争 “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抗争”不仅是为实现《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是律师生存、发展也必须!因为律师这个职业的工作内容,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定义:“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法律服务的核心内容,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律师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当事人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意义何在?当事人有什么理由还请你做律师?! 所以,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抗争,是律师生存所必须;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抗争的精神,是律师业生命力之所在! 几乎律师参与的每一个案子,都有其抗争的身影;抗争甚至贯穿于每一个案子的始终。下面举例说明。 1、立案权的抗争 立案,是诉讼的第一个程序。 我们很多同学可能旁听过法庭开庭的过程,知道律师在法庭上的抗争,但是,可能很少有同学知道,在立案阶段,有时我们也会遇到阻碍,也需要我们进行抗争。 [女孩恋爱自杀立案案例]准备这堂课的时候,我们就遇到了这么一个案件:两个年轻人谈恋爱,因感情问题女青年想不开自杀了,自杀前发短信告诉了男方,说“我要永远离开你了”,男方反应迟缓,没能阻止这一悲剧的发生!家属找到我们,要起诉男方。事情发生在济南市某区,两个年轻人家都是市郊某县的。我们首先找到区法院,但是区法院不给立案,理由是双方家都在某县,按照方便原则应当到县法院起诉;我们又到了县法院,县法院也不给立案,说案件发生在某区,区法院立案更方便到公安调材料。 这么简单的一个案子,从立案就受到了阻碍,两家法院相互推诿,怎么办?——只好抗争! 助理问我:“如果最终立不上案咱怎么给当事人交待?”我说,这么清楚的一个问题,如果我们办不了,立不上案,我们律师就没法生存!所以必须立上,不存在如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便民的原则,立案管辖的选择权不在你法院而在我原告!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也明确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依法予以受理;不得以案件复杂、疑难以及实体上处理无依据为由拒绝受理 。”你哪个法院敢出裁定说不应受理?! 我们再交涉,我的助理到那个县法院跑了三次,结果还不错,县法院不只受理了这个案子,还组织了诉前调解,当事人也很满意。 ——不抗争,这个案子就立不上,诉讼的第一步就迈不出去,还谈什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面对对方强势当事人的抗争 与对方强势当事人的抗争,集中体现在庭审过程中,很多同学可能旁听过,有时很激烈也很精彩,有时可能显得比较平淡。这里谈一下面对强势当事人的抗争。 [因行政拘留告某县公安局案] 2008年,有一个小伙子找我,说对公安局行政拘留不服,要打官司。怎么回事呢?原来他家和村支书有矛盾,他只要和村支书一打架,不管打没打村支书,派出所都要拘留他,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了几次了,最后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就通过亲戚来找到我。我们接受委托后,对该县公安局提起了起行政诉讼,以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为由,要求撤销拘留决定。县公安局没有想到一个农民会和他们打官司——其实应当想到的,有句俗话,兔子急了还咬人嘛!开庭时尽管双方争得很激烈,从下午三点开到下午七点,四个小时,后来还又补充开了一次庭。由于公安作出行政拘留的证据不足,最终当事人胜诉!一个农民告赢了公安局,也是个新闻,山东法制报以“我没打人,凭什么拘留我”为题进行了报道。农民打赢了这个官司也神气了,走路也挺直了腰板,派出所、村支书再也不敢欺负他了,这是当事人抗争的结果,也是律师抗争的结果。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局是强势当事人,在农村说抓人就抓人,谁敢告——但律师要告,律师必须告。当事人办不了才找律师,面对强势的对手敢于为真理而抗争,面对强手更显强,方显律师的价值之所在!
还有一个行政案子,过程可能比这个更精彩一些,但是有些悲剧味道,在这也给大家介绍一下。
[因劳动教养诉某市劳教委案] 2009年,威海某市一个当事人来找我,说其丈夫因为上访被公安局劳动教养了,要起诉。怎么回事? 说十年前,因为邻里纠纷,派出所处理不公平,当事人通过上访,最终事情得到了公平处理。这件事到此应当完了——但当事人却没完!他还要求什么?他要求公安局赔偿他上访的花费! 这个要求也可以理解,但公安局不理会,他起诉到法院因没有法律依据被驳回,打官司走不通便又上访,到省里上访,到北京上访。上访一次,当地政府领回一次;再上访一次,再领回一次……反复如此,突破了政府承受的极限,便对他行政拘留,拘留出来还是不服,打行政官司,行政官司又输了,便再上访…… 最后公安实在没办法就妥协了,给了他十万元补偿,结果他拿了十万元还是上访——因为公安局的工作还是不到位,还是有瑕疵!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 听完了这个过程,我憋了很久,说了一句话:如果我是公安,也要教养你!什么事啊,你上访十年!给你十万元你还不满意!律师应当维护公平正义,但公平正义也是相对的,有时,公平就象数学中的极限,只能无限接近而无法完全一致。我们要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对公平应当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他家还是坚持要打这个官司,开庭地点是在烟台劳教所——当事人的劳动教养场所,从早上九点开庭到晚上七点,整整十个小时——我注意到北京高子程律师给李庄辩护是连续开庭十四个小时,我们是小案子十个小时也算可以了,中间不吃饭不休息,谁需要方便就暂停一下出去方便一下。 因为开庭过程中我表现还是比较出色的,法庭辩论一直处于上风,当事人和他家对我非常满意,2011年初,他家的亲属还为我在当地介绍了一个刑事案件。但遗憾的是,我的诉讼没有能改变劳动教养决定——尽管我们法庭表现处于上风。 所以也没有能够阻止其继续上访——有时上访不是上访对象的悲哀,而是上访者本人的悲哀!
两个行政诉讼,一起赢了,一起输了。赢了的很愉快,输了的并不轻松。——所以,我们说,律师是一个遗憾的职业。
【为妨害公务罪辩护】 2008年,我为菏泽一起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辩护,后来这个案件在山东法制报进行了大篇幅的报道。怎么回事? 当地一家老百姓的房子下雨冲倒了,要重建新房,也没办什么手续。有一天,几十个执法人员到这个村里,要强拆这家老百姓的违章房屋,结果被几百个村民围堵撕扯、推搡,有的可能还挨了打——几十个政府执法人员执法不成还被打了一顿,政府这人丢大了,一定要追究!公安局侦查、检察院批捕,最后抓了个典型,就是聘请我辩护的这个当事人。 我接受委托时已经开过一次庭了,他对原来的律师不满意,又来找的我。我接过这个案子一看——妨害公务罪名不成立啊!因为按照2007年案发时的城市规划法,执法局是无权拆房子的。你无权拆房而去拆房就不是依法执行公务,被告人也没有妨害你执行公务,怎么构成妨害公务罪呢! 把案件分析透了,开庭就有底气了。 开庭时,双方都很重视,执法局来了几十人旁听,村民来了上百人旁听,还有一些政府官员,控方公诉科长亲自出庭,还安排了若干证人,辩方就是我带一助理。这个庭开的也是轰轰烈烈,由于我们紧紧抓住了你执法人员不是执行合法公务这个焦点,整个庭审过程主动权一直在我们手里,可以说是高山流水的感觉。 在我方占据绝对主动、为我的当事人进行了成功辩护的情况下,最后,劳动争议申请 。我对当事人的行为也进行了公开的批评:我说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你们以一种极端的方式来对抗执法人员也是不可取的!本律师建议你们,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可以通过向上级反映、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的文明的手段,来对抗个别部门个别人员的不文明,而不应当以暴制暴,付出不必要的代价。——最最这段话,是我在极力为被告人抗争、严厉指责执法局之后,向公平和正义的回归,是公诉人、法庭想说而没有说出的话,我想这样我的辩护词除了在法理上之外,在情感上也更容易为法庭也接受。 也许因为这段话,开完庭后,公诉科长主动跑过来,热情地握着我们手说:“欢迎再到菏泽来。” ——所以,我们说抗争同样也能赢得你的对手对你的尊重。
[让对方的证人为我做证] 还是上面说过的这个执法局强拆民房被打引起的妨害公务案件,讲一个细节。第二次开庭时,公诉人安排了执法局四个工作人员分别作为“受害人”和证人出庭,以充分证明被告人妨害了“公务”的事实,这个情况开庭前法官并没有向我们透露,可以说这是公诉人为我们埋伏的四棵重磅炸弹。面对突然的情况怎么办?本律师在对方作证的过程中紧张地思考着对策。 待这四个 “受害人”、证人陈述完被告人如何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公务”之后,本律师置其陈述而不理(理也没用人家早就准备你进一步询问了,越问对不利于你的事实扣的越死),突然问道: “你们执法局去拆人家的民房执行的是什么法?”” 同样的问题分别问了执法局出庭的四个人,四个执法局人员均语塞,答不上来,其中有个证人反应也很快,说你律师应当知道我们执行的什么法。我说:“我不知道,我现在是请你提供你执法的法律依据!” 法庭气氛不断活跃。接下来我发表质证意见:“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明,执法局人员强制拆房没有法律依据,不是依法执行公务,即使被告人妨害了这种违法的‘公务’,也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因为妨害公务罪成立的前提是妨害合法的公务!所以公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利用对方的证人为我方的观点作证! 这个案例说明什么?庭审过程是复杂多变的,作为一名律师,没有渊博的知识、丰富的经验,敏锐的反应,就不可能沉着地应付庭审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不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
3、面对法院判决的抗争 开完庭,判决。判决结果当事人可能满意,也可能不满意。不满意就上诉、申诉。 上诉、申诉,律师抗争的对象,不再单纯是对方当事人,还有对原审法院判决的挑战。我在中国法律网博客里发表过两个信息:一是2005年到2006年,我刚从部队转业的时候,代理槐荫区一个单位十二个案子的上诉、申诉,改判了十一个;再一个是2006年上半年,我在槐荫区法院代理了三个申诉、抗诉成功的再审案件,囊括了当年上半年该法院的全部再审案件。这两个信息的内容有所交叉。 上诉比较简单这里不讲了,这里介绍一下再审的两个案例。 [贷款担保追偿案例] 这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一个单位为另一单位贷款提供了担保,到期借款单位不还,银行向法院起诉,判决担保人把款还了。担保人还了款要追偿,找到我,我到工商局一查:发现借款单位在借款时就已经注销了,也就是具体经办人拿一枚作废的公章与银行签了借款合同借出了钱。借款合同无效必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啊。找到院长,经审委会讨论,提起再审,按无效合同处理。 这个案例很简单,但就这么简单的案子,法官硬是判错了!硬是认定一个借款主体根本不存在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我想咱们在坐的每一个同学,只要认真分析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所以,法院判决代表国家权力很大,但并不表明其就代表真理!只要我们勇于抗争,法院的错误完全可以由我们依靠法律的力量去纠正!
[企业承包案例] 还有一个企业承包经营纠纷,承包合同约定:承包费十八万,另外承包人向发包人借款20万,承包期满38万元一并归还。就这么一个案子,打了好几年,最后判决:支持承包费9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个合同约定为38万的案子,最后判决支持9万元,原告不服,但没有及时上诉,找到我时,判决已经生效了。 我接过案子先阅卷,一看法院卷宗发现个很奇怪的情况:这个判决是2005年5月出的,而我在卷中发现了一份2005年12月份给原告律师做的笔录!作出判决案子结了,还作笔录干什么? 我再仔细一看笔录内容,是这样写的,法官问:“你今天来有什么事?”律师答:“我来要求放弃一半承包费。” 这就更让人怀疑了,这和案子实体有直接关系啊!你放弃承包费应当在判决之前说啊。 我再仔细一看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面原告给律师的权力是一般代理,不包括放弃诉讼请求。这就更让人不明白了,律师没有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力还要做一个放弃诉讼请求的笔录干什么用?并且是在判决之后! 这么多疑点迫使我阅卷就相当仔细了,我仔细阅读了开庭笔录,发现开庭过程中原告并没有说过要放弃一半承包费!到这里我明白了,法官把判决写错了! 结果判决发下去了,少判一半承包费,对被告有利,被告不可能退回判决书,没法改了,怎么办?让律师给帮忙伪造份笔录自圆其说吧,就这么事后补了份笔录,不过一疏忽,日期填在了判决之后,并且这个律师还没有得到原告放弃诉讼请求的授权! 这样一来这个案子就非常简单了,直接找检察院抗诉,原告一分钱诉讼费没花,案子重审!后来再审判决已经出来,由9万改判为47万,其中包含9万元的违约金。 这个案件也很简单,并且这么一个简单的案件纠错的机会并不是专门照顾我的,但是,前面的律师放弃了抗争,甚至突破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底线,和侵犯自己当事人权益的法官同流合污!这样的律师怎么生存?发展?即使能够在律师业生存,那也只能说是苟且偷生!无法体验到作为律师抗争的成功和愉悦!
也有抗争失败的案例。 [土地使用权一女两嫁案例] 我刚当律师的时候,处理过一个拆房纠纷的案子,当时政府将一块土地划拨给某机关使用,某国家机关取得了这块地的使用权。 但是,这块地上原来是老百姓的住宅,老百姓有土地使用权证,也有房产证。政府将这块地给了某国家机关用,但没说对老百姓的房子怎么处理,也没有说对老百姓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怎么处理。别说没签拆迁补偿合同,就连公告程序都没有走过。 也就是说,一块土地有了两个主人,旧主人是老百姓,手里拿的土地使用证政府一直没有说过作废;新主人是某国家机关,政府已经出文件说,这块土地给你们用啦! 到底这块地归谁用?我说归老百姓, 为什么?你政府一块地先后同意两家用,就象让一个姑娘先后和两个人结婚,一个姑娘找俩主,前面一个还没有办离婚手续,你就又给后面一个发了结婚证,这是重婚啊,重婚是否犯罪姑且不论,但至少是违法无效的啊! 但结果最后怎么判? 结果法院最后判决写道:“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利益高于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社会主义宪法一以贯之的原则,因为新的用地单位是国家机关,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不管你老百姓的房产证有效无效,都必须拆除! 这叫什么?我感觉这就象一个穷人的媳妇,让一个达官贵人看上了,拉着就到政府办了结婚证,穷人不干啊,这是我媳妇啊,我们还没有离婚啊!结果法院判决:因为你是穷人他是达官贵人,所以他的结婚证的效力高于你的结婚证人效力,所以你媳妇归他! 这是什么法律?这不是强权政治吗?
这都是多年以前做的案子。这么多年下来,我再也没有机会得到代理十二个上诉申诉案子改判十一个的荣耀了,物权法出台后,土地使用权一女两嫁判决依据也明确了,可能也不需要我们激烈地抗争了。这表面上看是我们做律师的遗憾,但实质上反映的,却是法治环境的进步,是法院判案水平的提高,是法律的进步。我个人认为,这不排除我们律师的一次又一次的抗争所发挥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我为此感到欣慰。
4、在非诉事务中的抗争 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律师越来越多地介入非诉法律事务,通过谈判、交涉、发律师函等形式,更经济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变更营业执照案例] 这个案件发生在04年,一个公司股东会决定更换董事长、更换法定代表人,但原法定代表人不交出公章和营业执照。按照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规章,营业执照的补发由单位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申请;按照公安公章刻制管理的规定,公章丢失要持营业执照申请补办。现在是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补不了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刻不了公章!怎么办? 我仔细研究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决定而不是工商登记部门决定,工商登记部门有公司的全部注册登记资料,对股东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合法性是完全可以查明的,我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可以要求变更登记补发营业执照啊。 工商局说没办过,要请示,我说好,按济南市政府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时间是十天,我们等十天,过十天我们起诉。十天内,济南市工商局请示到国家工商总局,认可我的意见,有股东会决议,不用盖章,可以办变更登记。
5、律师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抗争中的遗憾 律师是一个充满遗憾的职业——几乎每一个案子都留有遗憾。 但我感觉,最大的遗憾就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立案,让你找不到抗争的途径! 只要进入诉讼程序,现在民事诉讼法规定放开了再审程序,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不服很多还可以进入再审,追求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并不是那么艰难了。难的是让你进不了诉讼程序! 立案要审查,审查就可以让你有些案件立不上! 比如征地拆迁案!如济南的高铁建设征地拆迁!拆迁补偿不到位补偿不合理,你诉到法院,不给立!行政、民事都不给立,不给立你出个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啊,不给出!无赖!你上访去吧! 这是律师最头疼的地方! 我们多么渴望有一天,有案就能立,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到法院说一说,要个裁决! 有案就能立,一切事情都可以放在阳光底下说一说,晒一晒,标志着中国就进入了一个理想的法制社会!
(二)律师要为律师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去抗争 律师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网上时有所见,如今年的北海律师事件,四名刑辩律师被拘留。本律师没有那么丰富的阅历,只能讲一点很不精彩的遭遇战。 1、受到对方当事人的围攻 2007年,我接了一起非婚生女探视权纠纷案,两个年轻人,一个家是湖北的,一个家是山东梁山的,双方在广东打工,擦出火花,生了个孩子,但因某些原因没能结婚,渐渐失去了联系。后来男方要看孩子,结果联系不上女方,越联系不上越担心,是不是把孩子送人了?!聘律师,起诉。我接受委托后先拭着联系了一下女方,结果也不理会,立案。开庭是在梁山杨营镇法庭,开完庭我们就出不来了,女方家聚集了几十口人堵在法庭门口,当事人包括律师的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怎么办?我找到法庭庭长,说:必须保障我们安全!在目前情况下,出了法院大门,你也要保证我们必须安全回去——法庭外是法庭内的延续!庭长说没事,我坐你们的车,陪同你们走。结果我们车出来,对方是没有采取暴力行动,但几辆车紧跟着你,紧张不紧张,庭长也紧张了,给法院打电话求援,当时法院都下班了,调集法警已经很困难。这个庭长还真得很不错,一直坐着我们的车,直到把对方甩掉,把我们送到远离该县安全地带,保障了我们的安全回来。 作为律师,你为你当事人的权益而抗争,你要为他抗争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必然就伤害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利益面前,并非所有当事人都讲规则,怎么办?我们还是依靠规则!尽管我们有时对公检法的评价不是很高,但你在他们管辖的区域,要求他们保障你的人身安全,这是他们最起码的不能拒绝的义务!
2、受到对方代理人的攻击 前几年有一次开庭,针对对方律师的法庭陈述,本律师一时激动,脱口而出:“这是说谎!”过程中总感“说谎”一词使用欠妥,具有攻击性,但话出水泼,无法收回,整好那天旁听席上还有一年一遇的司法局官员在律所领导陪同下对本律师进行监督,心中忐忑。 没想到对方律师敏捷地兴奋地抓住这一难得“战机”,骤然脱离案情,对本律师发起了令人震惊地滔滔不绝地人身抨击:“一个律师竞然在法庭上说出‘说谎’这样的话来,太没素质了!这样的素质怎能当律师!我认为这样素质的人不能当律师,我怀疑对方是不是律师……”一个我本报以敬意的老律师形象突然消失,眼前浮现出一个尖酸刻薄的泼妇形象。 是沉默?是认错?是反讥?在外来攻击的刺激下我也急速地想着对策。 终于辩论发言权又回到了本律师一方,在宣读书面代理词之前,我缓缓地对刚才那位我曾报以敬意的已经有些年纪的女律师对本律师素质的抨击进行了回复:“本代理人说‘这是说谎’,是根据相关证据和合理推理得出的结论,对方律代理人如有异议,可以反驳。但是——在法庭上评价一个律师有没有素质,应当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也许我的回复没有使对方感觉到自己素质的优势,也许法官批评让他感觉没有面子——因为在我发言之后主审法官也对她偏离主体进行了明确的批评。在后来的庭审中,他几次失态,在严肃紧张的庭辩过程中,进行了一场很不好看的表演。 庭后问助理:“今天庭审本律师表现如何?”助理答:“你针对对方律师的人身攻击,礼貌地进行了提示,素质高下立显。” 我们讲律师“抗争”,而不讲“斗争”,就在于抗争这个词,体现的是一种守势。律师并不是生来好斗,律师的抗争是为了维护基本的公平正义而不得已的还击!
3、侦查阶段的会见权 这是对一个体制的抗争,这一点,我们律师真的好困难! 在侦查阶段,因为要经公安同意,要由公安人员陪同,有时当事人委托了律师好长时间,律师都无法见到自己的犯罪嫌疑人。尽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但是在具体执行中,有些公安机关往往以案件涉及国家机密这样的理由一拖再拖,好不容易安排了一次,要求再安排一次,更加困难。 这是制度给了公安权利,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境况,不是一个两个律师能够做到的,这就需要律师集体的力量,这次刑诉法修改草案,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力,做了革命性的扩充,如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示案卷材料、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这应当是全体律师共同抗争的结果。
4、律师面对权力的直接抗争 下面是1997年12月2日岳阳市律师协会的一份文件,直接反映了律师曾经面临的处境和面对权力的抗争,文件很短,我全文读一下: 各律师事务所:学会江勇:浅析医疗事故纠纷中的死亡赔偿金。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清,11月5日在担任某案的诉讼过程中,被担任控诉一方的检察院以所谓“妨害公务”罪非法拘捕已28天。同时,刘正清委托的律师要求会见刘律师也遭到非法拒绝。检察院的行为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47条、第96条,《律师法》第30条、第32条之规定,严重侵害了律师的人身权利,违法剥夺了律师的执业权利,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 上述事件发生以后,市律协和云梦律师事务所经多次交涉,要求释放刘正清律师,允许律师会见,至今没有结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律师的人身权利、依法执业权利,保护律师自己免受不法侵害,岳阳市律协召开了第一届第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鉴于我市目前不具备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条件,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会议决定,全市律师自即日起停办所有刑事案件,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各律师事务所自即日起不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 2、已经接受委托的刑事案件,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办好退费手续。 3、今后接受刑事案件辩护的委托时间,由市律协另行通知。 注意,以上通知,各律师事务所须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律师协会 1997年12月2日。
这样的律协在当时也许绝无仅有,但他确实为律师的抗争提供了榜样,与今年北海律师事件中的律师维权团相互呼应,可以说是律师为自己维权而抗争的两朵绮艳(qǐ yàn)。
二、法律和职业道德底线是律师抗争的防护网 我们经常听到人们说“刑事律师风险大”,典型的如李庄案件。当然还有很多律师出事的报道。 我不知道已经公开的出事的律师,是因为律师自身的问题,还是因为法治环境的问题。这里我只是结合我自己亲身经历的案件谈一点看法。 还是上面介绍的那个妨害单县执法局执法的案例。 当时,被告人的父亲来找我,带着十几份证人证言,说,杨律师我们这个案子准赢!为什么?说公安局调查的证人都给我写了书面证言,证明公安的调查材料不真实。我说你是怎么看到公安的调查材料的,他说是我此前请的律师给我复印的。 这就涉及法律和道德两个问题: 从法律层面上,法律规定是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复印材料,可以询问证人。明确这个权限仅局限于辩护律师,你辩护律师再向被告人亲属扩散,是否合适? 从道德层面上,你作为律师,应当考虑到被告人的亲属和被告人的特殊感情,他们可能会不惜一切或者不择手段地减轻或抹去被告人的罪行,你把侦查机关依职责对证人的调查笔给被告人亲属,你能控制这样做的后果吗?! 我说你收集的这些证人证言不能用!证人给你说的和给公安说的不一样,必有一假!给公安说的是假的?那就涉及公安渎职或者证人伪证罪;给你说的是假的,证人可以说是受你威胁写的,给你弄个伪证罪!两害取其轻,你说司法机关调查时会怎么说! 一审时他听了我的,没用这些证据,法院判决妨害公务罪不成立,但构成寻衅滋事——寻衅滋事是个框,什么都可以装——判决管制两年——人从看守所放出,让村干部领回家去管制——我感觉这也是法院的一种妥协,考虑到和公检法还有执法局抗争的艰难性,这个结果我个人感觉也是可以接受的。 但老先生不干,上诉,又拿出了那些证人证言;上诉维持原判,也没有采纳他的证人证言。还不行,又申诉,启动再审程序,仍然维护原判。还不行,上访——成了专业上访户。 结果去年,他女儿找来了,说她父亲因伪证罪给抓起来了,有关领导放出话来要判他两年,请我给他辩护。因为 这个案子我知道,我就给她说,给你父亲辩护,可能不如当年给你哥辩护的结果好。努力吧! 我到当地公安局,找到办案民警,说当年他儿的案子是我辩护的,民警说正要找你呢!那个案卷材料是你给老头吧。噢,我明白了,民警把我当老先生在我之前请的那个律师了。说明白了,这事就过去了。 但出来后,她女儿就说了办完这个案子,一定要找帮他父亲复印案卷材料的那个律师讨个说法!说老百姓不懂利害关系你律师还不懂吗! 所以,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不遵守法律,日子是不会好过的,公检法不找你,当事人也找你! 所以,有的老律师说做律师先做人,是有道理的。
三、对法律的信仰是律师抗争的力量源泉 法学院的同学肯定对这句话很熟悉:“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一句名言。 作为律师,必须信仰法律。 你信仰法律,才能依法抗争,才能有抗争的勇气和必胜的信心! 我们所代理的每一个案子,在庭审过程中居高临下也好,高山流水也好,心中的底气,就来源于对法律的信仰! ——如果你不信仰法律,还怎么能相信自己依靠法律去打赢官司?——不相信依靠法律打赢官司,那么你还有什么做律师的自信和底气呢?! 律师之所以孜孜不倦地依靠法律去抗争!就在于律师信仰法律! 信仰法律,才用心去学习法律;信仰法律,才用心去研究法律!信仰法律,才持之以恒地按照法律的规则去追求,去探索,去抗争! 拿我本人来讲,刚才我说了,我不是法律专业出身的。在做律师之前,我是一名军人,毕业于空军最高的技术院校——空军工程学院,现在已改名叫空军工程大学,学得是飞机上的自动驾驶仪的维护。毕业后在部队当教员,教研室主任。很难想象,我后来会成为一名律师。 我从学习法律知识,到考取律师资格,整整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具体是1998年7月初到10月初。 是什么力量支持我成为一名律师?!——那就是对法律的信仰!
首先,信仰法律是因为法律是有规律可循的一门科学。 理工科学的是自然科学,研究的是自然规律。理工科出身的相信规律,相信科学。 而法律,与自然科学相通的,是它也是一门有规律可循的科学! 1、法律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 我没有学习过法律,但我学习过政治经济学,我知道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只能建立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法律体系! 2、法律制度不可能超越社会现实! 我没有学习过法律,但我学习过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我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知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律是由全国人民推选的人大代表开会制订,也就是说,全国人民怎么想,法律就怎么定,法律制度不可能超越社会现实! 3、我找到了学习法律的方法 全国人民怎么想,法律就怎么定。我想我也是全国人民中的一员,当年已经三十五岁,从没有触犯过法律,证明我是一个思想并不特别的公民。那么,我的想法应当和全国大部分公民的想法是一致的;那么,我的认识,也应当和全国人民制定的法律是相统一的! 当然,我的认识也许并不完全正确,但是,有一半认识正确就可以了,我就可以得五十分了! 六十分过关,剩下十分,我三个月怎么不能学出来?! 所以,三个月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不是因为我们聪明,是因为我们相信法律是一门科学,找到了法律中规律性的东西!找到了学习的方法!
其次,信仰法律是因为相信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与法律相抗衡的,是权力。 权大还是法大?理论上已经无可争议,实践中还是经常博弈。 人类历史总是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在这不断的博弈中,只要你持之以恒,法律就无可争议的取得最终的胜利! 本律师已经讲的若干案例,和还没有讲的若干案例,都无可争议地证明了这一点! 所以,真正的律师信仰法律,因信仰法律而充满抗争的勇气、信心和力量!
最后,以我们的前辈张思之律师的一段话与同学们共勉,结束我今天的讲座: 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湲[yuán]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事事处处体现着人格的完善与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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