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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时间:2012-04-29 11:13来源:孙正奇 作者:然然 中国法律网
> > > > 正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作者:尤德军 时间:2009-07-30


  原告人:余凌凤(系被害人XXX妻子),女,汉族,,X年X月生,家住江西省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人:余昌棋,男,X年X月生,汉族,家住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 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6月()日,被告人余昌棋因( 某某事情 )对姐夫余敬爱不满,于是被告人余昌棋第二日上班时趁被害人余敬爱不备用花瓶多次重击,造成被害人余敬爱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无视国家法律,不恋亲情,用极其残暴的手段将自己姐夫杀害,情节恶劣,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余昌棋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丧葬费:2008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元/年,÷2=元
  2、医疗费:7000多元,有单据为证;
  3、死亡赔偿金:2008年度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258元计算20年:9258×20=元;
  4、被抚养的人的生活费:
  余敬爱女儿XX, 199()年()日出生,余敬爱死亡时为13岁,应抚养至 18岁,抚养 5年; 余敬爱应承担的生活费为7072×5÷2=元;
  余敬爱儿子XX, 199()年()日出生,余敬爱 死亡时为15岁,抚养3年; 余敬爱承担的生活费为7072×3÷2=元;
  余敬爱的母亲XX ,1941年 月 日出生,68岁,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一直随XXX夫妇生活,应赡养 20-8=12 年,余敬爱应承担的生活费为:7072*12÷4=元
5 交通费5000元
  各项合计共( )元,恳请绍兴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余凌凤
   2009 年 6 月 25 日
  附录:证据清单(共 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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