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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昂贵离婚案之离婚财产分割

时间:2012-05-23 04:03来源:无手宗泽 作者:鸡独叫 中国法律网

  2012年的5月最新发布的“新财富500富人榜”上,王某以22亿元的身家成为今年新上榜的三位女富豪之一,总排名492位。

  榜单上显示,她是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的前妻,因与袁某婚姻关系终止,获得了三一重工股份。 有人戏称,这是A股市场“最昂贵”的。尽管如此,离婚后的袁某依然以35.8亿元的身家位居富人榜333位。

  特别之处在于,这场涉及巨额财产分割的婚姻解体极为低调,其财富交割的顺利和一些企业家离婚案的沸沸扬扬乃至影响公司上市,形成鲜明对比。

  三一重工高级副总裁袁某是创建三一集团的四大元老之一,集团成立时袁某占股8%。三一集团是三一重工、三一国际等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不过,袁某的家庭却出现了危机。三一国际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05年6月,袁某将其持有的三一集团8%股权中的3%,转让予前妻王某。“前妻”一词显示,2005年6月前二人很可能已经离婚,但确切时点于公开资料中无从查询。

  正是由于受让了三一集团3%的股权,王某拥有了巨额财富。三一集团不仅控股三一重工、三一国际两家上市公司,还持有多家公司。王某的财富,主要由三一重工流通股与限售股,以及三一国际股份三部分组成。

  一个认识袁某的人说,印象中的袁某平素生活简朴,习性和气质是地道的湘中农民,没有花花公子的做派。另一名人士回忆,王某始终是涟源市妇幼保健医院妇产科主治医生,也未在三一集团的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近年来她每年都会参加三一重工的年度股东大会,和公司高管坐在一起,但从来没有发过言。记者17日从其工作的医院了解到,王某已多年没来上班。

  找法小编分析:财产分割是指夫妻离婚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进行认定和处理。婚后取得的财产能否进行财产分割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夫妻间没有关于财产的协议,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间有财产协议的,而且该协议有效,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归各自所有。如果夫妻间没有财产协议的,或是该协议无效,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遵照《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原则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具体的步骤如下: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二、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分割:

  1、男女平等原则

  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一般表现为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例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方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

  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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