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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05-25 10:06来源:李亚蔺 作者:中原青雪 中国法律网

   案情介绍: 2007年7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主要约定:李某将位于海淀区某地的房产一套转让给陈某。房屋总价款为88万。陈某先支付定金15万元。房屋的权属性质为其他类型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房产证正在办理中,尚未取得。房产证下发后,双方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约定:双方认可房屋的总价款为88万,今后无论房价如何变化,想知道合同。双方均不得违约。如果国家政策允许过户时,出卖方应无条件配合过户。如果国家政策不允许过户的,则购买方有永久的居住权。2011年8月,出卖方李某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技术咨询合同 。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房。随着房价的上涨,李某明显认为自己当初房子卖亏了,于是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是北京政策规定,经济适用房不允许过户。 本律师接受被告陈某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代理人。本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合同签订时,双方都知道该房屋的性质为经济适用房。并对房屋是否能过户是有预期的。故在《补充协议》中作了明确约定,即“如果国家政策允许过户时,出卖方应无条件配合过户”。根据政策,国家并未绝对禁止房屋过户,只是暂时不允许过户。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另外,合同签订后,买方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并已经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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