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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时间:2012-05-25 23:58来源:伊磊 作者:寒江独钓 中国法律网

本案涉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分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理论界一般认为,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
同时,刑事。两者也有区别。一是主体范围不同。你知道强奸罪。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宽泛,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主体法定,《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二是主体地位不同。在雇佣关系中,雇工从事的虽然是“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但毕竟雇员不是雇主的成员,虽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但并不强烈;劳动关系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劳动者为用工一方的成员,受用工方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管理,有着强烈的人身依附性。三是劳动保护程度不同。雇佣关系在理论上与劳动关系的实质并无多大区别,雇主对雇员实行劳动保护,但目前,雇员的劳动保护仅局限于工作过程中的人身权益保护,而未涉及非工伤劳动保护,包括失业、疾病等。雇佣关系中,雇工接受的是劳动力的报酬,成分单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遇,成分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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