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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时间:2012-05-26 01:56来源:网上再见 作者:叶佳才 中国法律网

  据报道,中国证监会昨天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了五个方面的修改,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具体要求、信息披露、风险评析、询价、定价过程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报》采访部的主任王栋琳对此作出解读。

  新修改的发行和承销管理办法是对此前出台的新股发行改革意见的一个细化和推进,虽然不是像新股发行改革一样一个全方位的改革意见,但是就发行和承销环节做出了几个非常重要的改革,使得定价更加灵活,其实知识产权。对于抑制新股价格过高、抑制炒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这次改革中最大的看点就是IPO除了可以以询价方式定价之外,还允许发行人和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协商定价将会成为未来IPO定价的新的方式。对此很多人可能会产生疑问:发行人和承销商都有动力来定高价,二者自主协商定价会不会进一步抬高发行价格。

  我认为对于这个问题要这么看,首先,自主协商定价还要遵守有关发行价不超过行业市盈率25%的规定,不能够乱定价。

  其次,主承销商有更大自主权力的同时也意味着更大的风险。IPO定价过高就可能会产生发行终止、发行失败、首日暴跌等等一些恶果,而定价方也要承担这些后果。

  再次,自主协商定价意味着简化定价的环节和程序,更加快捷。但是同时它也少了原本询价中的向询价对象推荐股票的过程,这就要求主承销商有更高的承销能力,不然可能会导致发行的冷场。所以总的来说这次修订是对主承销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外一个大的看点就是有关打新产品不能参与网下配售,只能参与网上。这对于疯狂炒新的现象无疑是迎头一棒。由于之前参与网下配售有三个月的锁定期,而此次新股发行改革取消了锁定期,很可能会导致更多的炒新产品参与网下来博取一二级的价差。新规定不准打新产品参与网下配售就堵住了这条炒新的路径,使得炒新的空间进一步减少。

  此外还有一个新的变化是关于创新定价方式。除了上述的自主协商定价之外,还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来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像以前一样继续询价来累积投标定价。两步合一步走,简化程序使定价更加灵活。这样一些改革措施有利于促使市场各方理性参与,逐步改变IPO和二级市场的生态和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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