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曾以《女职工“护身符”能否抗衡用人单位趋利本性》为题,从女职工的视角解析了刚刚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那么,在用人单位眼中,《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又是怎样的一部规定?具体到落实中又会遇到哪些困难呢?本报记者分别对小型民企、大型企业、服务行业做了深入的调查。 □透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我觉得‘特别规定’很难在我们这样的小公司执行。”在市一家教育培训公司工作的张某移动鼠标,反复看着网页上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前不久,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加强了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反对性骚扰的责任。 “特别规定”公布以来,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被普遍认为是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治强音。不过,在肯定之余,也有不少人担心,“特别规定”的执行可能会有难度。 “毕竟,这一规定最终要靠用人单位来执行,用人单位会怎么执行,现在还需要打个问号。”张某说。 围绕这个问号,记者进行了调查。 小型民企难以落实 在张某的介绍下,记者与其所供职单位人力资源部的职员叶某取得了联系。 “我个人认为‘特别规定’执行有难度。”叶某告诉记者,相较于之前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死缓。此次“特别规定”更为严格,各项标准也提高了。 叶某说,能够保证的,可能就是产假时间了,“因为产假期间不会发太多工资,所以,对打工族来说,休息时间越长,损失越大”。 叶某说,他们公司并没有给职工上生育保险,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津贴、工资也就1000多元,“公司不会按国家规定来执行,毕竟成本太大。不上班还照发工资,估计没有哪个老板会这么做”。 “而且,如果女职工怀孕了,公司也会想出各种理由让你自动离职,比如不能胜任工作了、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等等。”叶某说。 据了解,在此次“特别规定”中,明确了两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尽管有这些规定,但据我所了解的公司政策,很难落实规定。”叶某说,就目前来说,公司在录用女职工时,会在书面劳动合同外,再订立一份口头合同,也就是两年内不能怀孕。“这已经是公司‘未雨绸缪’的做法了,新的规定出来后,肯定还会有更多的办法应对”。 叶某的说法与记者此前进行的社会调查结果相吻合。在社会调查中,绝大部分被调查者认为,小型民营企业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力度最弱。同样,在绝大部分被调查者看来,小型民营企业会采取种种方法规避“特别规定”,包括不聘用女职工、提前解聘等。 大型企业较易跟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后,在省沈阳市某机械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的姜某,显得有些忙碌。他将公司之前关于女职工福利的种种规定都翻了出来,与“特别规定”一一比较。 “新的政策实行,得提前做一些功课,如果有需要变动的地方,得做个报告出来。”姜某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公司曾经因不注意劳动合同,两次被告上法庭,“所以现在对职工劳动保护比较重视”。 在姜某看来,他们公司执行“特别规定”应该比较容易。“在此之前,女职工的产假时间都是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司给每名女职工都上了生育保险,女职工的生育津贴都能得到保障,而且,如果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低于某个职工工资的,我们会按她原有的工资支付;另外,女职工产假期间,工作岗位会由其他职工顶岗,结束休假后,职位肯定会有调整,但职务和工作性质不会与休假前有很大的差别。”姜某说。 姜某告诉记者,根据他们公司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两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为15天;怀孕两个月至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为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为42天。“这些规定基本符合此次‘特别规定’的内容。所以,从整体上说,只要企业以前一直按国家规定执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那么执行‘特别规定’的压力不会很大。”姜某说。 不过,姜某也认为,也可能有些大型企业在执行“特别规定”时会打折扣。记者此前进行的社会调查也显示,仅有少数被调查者对民营企业保障女职工权益的工作表示认可。 服务行业保障最弱 根据记者此前进行的社会调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被认为是女职工权益保障最好的领域,而小型民营企业和服务性行业的保障力度最弱。 但是,一些民营企业主和服务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似乎并不担心“特别规定”的执行。在北京市经营一家茶楼的徐经理告诉记者,在一些小企业和服务性行业,虽然女性员工较多,但是对于孕期、产期等特殊时期的工作安排和工资、津贴发放也不用担心。“尤其是在服务性行业,如果女职工准备生孩子,那么她也不会继续工作。因为都是出来打工的,单位交生育险的比较少,而大城市生孩子花费大,可以说打工者在大城市生不起孩子,基本上都辞职回老家生孩子了”。 “其实最无奈的是我们这些在小公司打拼的人。”张某说,“我们都希望在北京安家,有立足之地,面对好不容易找到的工作,只能委曲求全,大多数不会为了这些事情跟公司叫板。” 张某告诉记者,她们都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也都知道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甚至诉讼等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不管是仲裁还是诉讼,都很浪费精力。最关键的是,一旦仲裁或诉讼,这份工作肯定没了。谁能保证会很容易找到下一份工作呢?” 张某的同事、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叶某说,很多公司就是认准了女职工的这种心态,所以肆无忌惮地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打折扣。 据了解,此次“特别规定”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会给予一定的罚款,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经济处罚对用人单位来说,基本不算什么。”叶某说。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动纠纷的相关知识,欢迎您访问找法网频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