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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5-28 06:41来源:最高统帅 作者:丽禾小作家 中国法律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预选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发挥规模优势,节约财政资金,促使供应商诚信履约,加强廉政建设,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听说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526/244609.html

  第二条预选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征集等方式产生一定数量的预选供应商,在实施采购项目时,从预选供应商中按照规定的定价和成交方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成交金额的一种采购形式。

  第三条根据使用范围和标的物类型的不同,预选采购项目适用于通用类和部门专业类两大类。

  (一)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是指采购单位众多、采购次数频繁、单次采购金额不高但总体采购规模较大的通用类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

  (二)部门专业类预选采购项目是指某个或某几个部门、单位使用且属于专用的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项目,适用于如下情形:

  1.采购项目情况复杂,部分工作具有不可预见性,难以事先确定标的物数量、质量或采购批次等,或无法通过一次性招标确定标的物单价、数量及合同金额的;

  2.采购项目需确定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而多个中标(成交)标的和价格无法事先进行分割的;

  3.需要采取预选采购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预选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入选、规范高效、诚信履约、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预选建库

  第五条预选采购项目范围由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单位确定并制定预选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已制定的预选采购实施方案。

  预选采购实施方案应说明预选采购的必要性以及预选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入选资质条件、入选名额、评标方法、成交方法、供应商履约管理、验收标准及付款条件等内容。

  预选采购项目由市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市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组织实施预选采购。

  第六条预选供应商采取以下方式择优产生:

  (一)公开招标。设定入选条件和入选名额,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预选供应商,并公示名单;

  (二)公开征集。设定入选的报名条件,定做人 。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征集供应商的方法,接受供应商报名,通过集中审核或竞争性谈判方式产生预选供应商,并公示名单。

  第七条预选采购项目在招标或谈判确定预选供应商时,应将价格评比作为综合评分的主要内容之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价格评比包括以下方法:

  (一)单价评比。所采购标的物总量或实施时间不能确定,且性质单一,能够以单价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单价作为价格评比的标准,最终支付金额价随量变;

  (二)折扣率评比。所采购标的物单价不能确定,但该行业已有价格标准或参考价格,能够在此基础上以折扣率(浮动比率)代替总价进行价格评比的,应当以折扣率作为价格评分标准;

  (三)其他能体现价格竞争的方法。

  第八条预选供应商入选名额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设定入选数量,按综合评分结果从高至低排序入选;

  (二)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入选;

  (三)按比例入选。

  当符合入选条件的供应商少于所需入选名额的,符合入选条件的供应商可以直接入选;当符合入选条件的供应商多于所需入选名额的,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入选。综合评分可对供应商的以往纳税额、项目质量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评价、诚信记录、特殊贡献等指标按规定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上述指标权重均不得超过25%。

  第九条预选供应商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管理预选供应商库;

  (二)预选供应商库,详细记录供应商所属项目类别、资质等级、服务承诺、出入库时间等内容,方便采购单位查询;

  (三)预选供应商库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后重新建库;

  (四)对已建预选供应商库之外的供应商申请加入预选供应商库的,按照原有入库条件,组织评审,经评审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向社会公示后入库;

  (五)根据日常履约以及年度考评结果对预选供应商进行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剔除、保留和新入围的供应商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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