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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重在事先预防

时间:2012-05-31 00:00来源:筱昭 作者:末言 中国法律网

  大股东“内讧”导致美达股份陷入经营困境,“公司治理僵局”再度为市场所关注。对于公司僵局的解决之道,各方专家看来,行政手段迅速但有干预过多嫌疑、市场手段合理但有不少制约因素、法律手段公正但可能会有极端结果。对此,有业内人士总结,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时,市场手段应该先行,行政手段适时介入,最后才好采取法律手段。

  事先预防胜于事后补救

  “公司僵局重在事先预防,而非事后补救。”一位长期从事公司治理研究的市场人士表示。在他看来,预先设定僵局解决机制可以在出现僵局时及时化解,并将股东的损失最小化;而事后补救不但费时费力,且成本高昂。

  要提前预防公司僵局,必须了解僵局产生的原因。法律人士称,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最主要的就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遵循的多数表决原则。

  美达股份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在于控股股东天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三名梁姓股东之间持股比例相同,导致美达股份没有明确的实际控制人,使得在美达股份董事会成员改选时无法达成有效意见。

  因此,预防公司僵局首先要设定合理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程序,并设定合理的董事产生及罢免程序,以及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还可以规定对股东或董事表决的限制措施,规定在出现表决僵局时的临时董事会措施等。”该名法律人士称。

  在专家们看来,最适合事先约定这一系列内容的“载体”便是公司章程。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美国有一项公司僵局的处理措施叫“章程预定”,就是在公司章程中精心设计表决规则,详细列举打破僵局的方式选择、股权的估价方法、仲裁条款的订立、调解人的选定等,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僵局的出现以及在僵局出现时有规可循。

  国浩律师事务所黄才华律师认为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建议证监会可以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导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公司僵局处理条款。

  上述市场人士也建议,有时候由于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比较接近或其他原因,仅靠在章程中预设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并不能完全避免公司僵局,还需要设置其他打破公司僵局的规则。比如,在章程中设置买卖条款、出售选择权、购买选择权、甚至公司回购等条款,在出现公司僵局时,能有效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行政VS市场:难泾渭分明

  由于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背景以及行政对市场的高度参与,看着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526/244609.html。社会公众习惯性地期待并依赖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因此,行政手段介入已经成为目前打破公司僵局的应急之选。

  根据美达股份的公告,公司危机暂缓便得益于“政府部门以及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在建投能源的两任大股东的控制权争夺战中,最终也是依靠行政手段解决。

  社科院公司治理专家鲁桐表示,并不完全反对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行政手段,因为在公司僵局出现之时,行政机关也是一种“第三方力量”,在僵持局面下的行政介入有利于帮助协调矛盾方或者帮助寻找新的接手方,“有些公司本身是有国资背景的,而且上市公司波及面较广,各地政府也会非常关注,因此行政手段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使用。”

  但行政手段的运用无疑同目前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违背,且并非最佳解决方案。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表示,政府出面介入公司治理僵局会比较强势,有助于短期内找到一个多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不过,从公司制度建设角度,市场化手段是从根本上化解“公司治理僵局”的途径,由第三方介入收购股权,不影响公司存续,也使得矛盾方以公平的价值退出公司。

  私募人士付羽认为,解决公司僵局最终还是应当通过市场化途径,当一个公司因为股东内讧出现僵局且该公司本身基本面不差的话,自然会有第三方的力量伺机介入。资本市场也不乏由于第三方力量介入而打破公司僵局的案例,比如中创信测、丽珠集团等。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市场手段非万能灵药。

  甫瀚咨询董事总经理崔楠称,在中国资本市场及并购市场发展尚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市场手段并非针对所有的公司治理僵局均能有效。在长时间没有出现第三方并购力量的情况下,治理僵局可能严重威胁公司的运营,进而影响众多中小股东的利益。

  天一证券并购部总经理尹中余指出,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也许能够打破僵局,但基于逐利的本性,机构在没有确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没有足够的市场空间、没有确定的控制权预期之前也不会贸然进入。以美达股份为例,从公司目前的估值来看价格并不算便宜,且美达股份的矛盾目前是在大股东层面上,如果第三方通过二级市场购买,需要达到30%的股权比例才能拿到控制权,“但不确定的是,也许买了之后现在内讧的三个梁姓股东会一致对外,那么后续又面临着同原控股股东的控制权争夺问题。”

  付羽也坦诚,二级市场并购行为如果处理不当,同样也会使公司经营出现问题,甚至影响治理结构,并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类似景谷林业、ST宏盛等新老大股东争夺控制权的案例举不胜举。付羽表示,“显然行政手段此时能够发挥作用,行政部门和监管层可以引导市场化,例如完善规则、明确流程等。”

  法律手段:最后的屏障

  不少法律界及投资界人士都认为,打破公司治理僵局的另一个有效手段是借助于法律,但显然各方对于如何有效借助法律手段的看法并不统一。

  付羽认为,对于美达股份的董事会改选僵局,根据目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以及监事会都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董事会改选。“其他类型的僵局,比如控制权争夺等,其实也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公司法已经给了足够的权利,只是大家运用的还不够多。”

  大学法学院教授甘培忠表示,法律上解决僵局的途径是解散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不少市场人士认为,司法解散的规定略显“粗暴”,公司解散对各方均没有好处,就上市公司而言便意味着退市,是较为极端的做法。

  不过,甘培忠则指出,法律设计的目的只是赋予股东一个诉权,使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护,而不是破坏和消灭公司,通过解散公司的方式提出诉讼后,根据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会由法院主导进行调解,或者由其他方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股份回购、公司分立等,法院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在司法的干预下,大股东的某些权力会受到制约或者受到司法的监督,无论程序还是内容都会更公正。”

  美达股份大股东的内讧也已经诉诸法律。今年年初,人民法院已受理天健集团股东梁伟东请求解散天健集团一案。法律人士称,法院在实际处理公司解散案件时都会非常谨慎,会用尽各种救济和调解手段,本案也很可能会以调解结案。

  事实上,在国外,法律手段已成常用的解决公司治理僵局的手段。崔楠表示,在美国,在联邦和州公司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司法介入的前提和具体解决方式,包括:判决解散、强制股权置换、任命破产管理人或监管人、任命临时董事以及法院行使“直接司法管理权”。

  而国外的司法解决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法律执行人员的能力等限制下,不太可能实现。因此也有学者建议我国法律体系应对如何解决公司僵局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甘培忠认为,不要指望法律“包治百病”,国内法律普遍都是原则性规定,也给实践中留了充分的余地,法院可针对不同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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