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演讲者与撰稿人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我到底也没研究明白,在网上也有不少讨论,我看谁说的都有理,唉,法律问题必须要咬文嚼字。看了半天,发现以下的观点我比较赞同,不能笼统说属于谁,应该是有条件的: 第一种情况: 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演讲稿由撰稿人执笔,演讲人本人定稿并以演讲人名义发表演讲,演讲稿的著作权归演讲人享有。演讲人可以支付撰稿人适当的报酬。 第二种情况: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若撰稿人署自己的名字写出文稿,演讲人拿撰稿人的文稿发表演讲,那么,演讲稿的著作权属于撰稿人。 以下是《著作权》中关于著作权归属的部分条款: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