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二手房纠纷带出逃税协议

时间:2012-06-26 12:22来源:情深雨蒙 作者:画家刘家生 中国法律网
(责任编辑:admin)

二手房纠纷带出逃税协议
2010年6月9日安徽商报
为逃避税款,买卖双方在签订到房产局备案的虚假成交价外,还签了一份无需到房产局备案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上的房价才是真正的房屋成交价格。近日,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在审理一起二手房买卖纠纷时,发现买卖双方以上述补充协议形式逃避国家税款,依法认定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
2009年11月18日,省城的胡女士和张女士在一家房产公司服务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及一份“补充协议”。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拥有的一套房产卖给胡女士,房价为50万元,并约定房产中产生的个税、契税、印花税及相关费用由胡女士承担。除了签订这份需要到房产局备份的房产合同,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无需到房产局备案的“补充协议”:房产实际成交价为69.8万元,合同价为50万元,差价19.8万元由胡女士在过户前以现金方式转给张女士。补充协议还约定,该协议系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补充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与原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合同签订后,胡女士交付了1万元定金及购房款。谁想,胡女士和张女士因为合同细节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最后闹僵,张女士不愿意卖房,胡女士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定金2万元(按双倍定金法则索赔)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均须在房地产监管部门备案。原、被告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隐瞒实际成交价,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故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据此,判决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被告张女士返还胡女士定金1万元及购房款。
一审宣判后,胡女士不服已提起上诉。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