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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6-26 12:37来源:BigYao 作者:燕云赵雨 中国法律网

  【 】导读:家庭暴力由于发生于家庭内部,故与一般暴力相比,具有特殊性和一定的隐蔽性。但是,家庭暴力毕竟不是虚幻的,它是现实的、实际上,它有它自己的逻辑与发展轨迹。目前,我国的家庭暴力正朝着恶化方向、呈浅波浪线快速蔓延。所以,反暴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及早、有效治理就变得刻不容缓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作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立法必须率先作出反应。

  如前所述,我国的立法在家庭暴力问题上严重滞后,不仅法律法规极不健全、不完善,留下很多空白和漏洞,而且实际操作难度很大。我国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的好的做法,切实制订出有效、合理的措施。笔者以为,一部法律成功与否,并不是一味地看立法思想、立法技术,而是应更多地关注其实际效果,在现实中解决问题的“能力”。

  由此,反家庭暴力法作为家庭暴力问题方面的专业法,更多应关注其执行的情况,如执行措施、执行机构、执行程序等,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发展的势头,缓解家庭矛盾,事实上刑事辩护。减轻社会承受力;二来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效果可直接引起人们更多地关注,从思想上(源头上)、行动上唤醒人们的意识,切实以实际行动为家庭、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意识上下工夫,无疑会对制止家庭暴力起到良性循环的作用。

  与此同时,要在现有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内容作相应增加。如可规定警察可在法庭上作为证人指证施暴者犯罪;警察可以主动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者报案后又与施暴者和好而否认施暴行为,警察仍可指控施暴者的犯罪行为;对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警察也要对施暴者进行跟踪采访,对其进行教育培训等;此外,对家庭暴力犯罪,可确立检察机关的公诉制度,而不是由受害者自行起诉。

  二、社会组织的举措的确成效很大

  我们应当看到,这种“零打碎敲”式做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甚至无法有效、及时制止目前家庭暴力的上升趋势。要组织社会各个部门的力量,建立跨部门的反家庭暴力委员会,协调各部门的行动,切实给司法部门、政府部门提供有效的业务帮助,用非讼方式缓解家庭矛盾,给反家庭暴力一个社会的“空间”,同时,可以减轻司法、行政部门的压力。

  另外,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宜尽快运用社区模式组建受虐妇女支持系统,改变目前社会救济的空白和薄弱状态。正如前面讲到的,现在首要的应开设社区庇护所,为受害者提供一个避难的港湾。

  为有效防治家庭暴力,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是必不可少的。包括:推动教育、特别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充分利用社会传媒的监督与导向功能;设立防止家庭暴力基金会;建立庇护所。

  同时,还要加强强化社区管理服务,把家庭暴力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管理的范畴。此外,还必须健全救助体系,如建立维权信访网络,开通家庭暴力热线、网上投诉和社区警报网络服务等。

  三、积极强化司法介入。

  由于家庭暴力很容易被视为家庭纠纷,所以,必须提高社会成员的认识程度。而最有效的方法是司法介入。司法一旦介入,必然会引起人们的注意,用法律的权威和威慑力来警示、告戒人们,从而逐步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程度。

  各级政法机关必须成立专门的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快速而高效地为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专门的鉴定服务,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提供有力证据,保证依法追究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另外,该鉴定中心还可以定期对家庭暴力情况作调查分析,以提出指导性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此外,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应强化性别意识,如对于妇女受虐案,可以交由女法官审理,且由女律师担任代理或辩护等。

  在办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过程中,执法部门应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不要以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而草草了事;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而不能互相推诿;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保证律师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取证权,司法机关不得无故拒绝律师查阅案卷,不得无辜阻拦律师向其他人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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