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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投资行为的投资收益(回报)重复征税

时间:2012-08-22 20:36来源:olivia 作者:痴珊 中国法律网
国家对投资行为的投资收益(回报)重复征税
税收是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工具,但对一种经济行为征一次税是国家的权力,但重复征税就有失公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条款,实际上是对“投资”行为的投资收益双重征税。虽然投资行为取得的利益有时会很丰厚,但其承担血本无归的风险同时存在。多重征税应该不合理。
两部税法的条款规定,税收种类。不论企业间的投资和个人股票投资的收益,都明确规定征完税后再征一次税。向一些不懂财务税收的读者打个比例:甲、乙、丙、丁四个人共同投资做一笔生意赚到利润元,《企业所得税法》征所得税2000元后,甲、乙、丙、丁各分得2000元,必须每个人征个人所得税400元。合伙做生意赚到钱征了税后又要重征一次税。
企业对企业投资,投资方的投资收益需交双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款: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等
按税法等十条款规定,就是税后分红。被投资方赢得利润后必须征完所得税之后才可以给投资方分红。投资方的分红收入本应称为完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税法第六条款规定,就是投资方收到被投资方的税后利润应作为本企业未税所得,并入本企业的其它税前所得一起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
股票分红征个人收入所得税也可视为重复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
股票分红是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完税后所分。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下又要交一次所得税。
按二税法规定股息为税后支付也不合理。付息的投资等于借款性质,银行借款的利息可列为“费用”,属于所得可扣除项。对企业来讲,虽然只是税负的问题,但是它好象有对同一性质事项的不公平之谦。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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