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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亮点解读 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时间:2012-08-24 06:05来源:笑看DHE风云 作者:蓝天晓雨 中国法律网
亮点一:拒赔不再容易

  案例:刘某,2003年因患肺气肿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病退手续。2005年,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展业,刘某在得知了有关保险内容后,便要求为自己投保简易人身保险,保额为5万元。起保日期为2005年5月14日,刘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此后,刘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08年,刘某之子携带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到保险公司报案登记,并填写了出险通知书,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刘某买保险前患有严重肺气肿,这显然不符合简身险的投保条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保险公司表示,刘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虽然投保已经超过两年,但不能予以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合同。

  解析:近年来,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不可。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制止。这样一来,如果不出险,就坐收保险费;如果出险,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种事情多了,很多人得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的结论。对于物权的民法保护

  这一状况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原来,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中,都未对保险人的这一做法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漏洞。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当属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亮点二:保险利益主题范围扩大

  案例:2006年,宁波某单位为员工投保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险作为福利。之后,员工张某家中失火,财产损失大半,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但是,保险公司却以“该单位与张某家庭财产没有保险利益”为理由拒赔。

  新规:按新保险法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规定”,该案例中的张某应该获得人保财险公司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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