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LZJ:赠与、加工、典权、埋藏物、追击效力< xmlnamespace prefix ="o"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评论(0)发表时间:< xmlnamespace prefix ="st1"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一、问题 老师: 你好!最近有几个问题不明白,想请问一下,希望能得到帮助。 我今天看到几个题: 1.以下哪个属于单方民事行为?有个选项是:把自己的东西赠给他人。其实物权的民法保护。但答案没选该项。是不是答案错了? 2.王某购来一块玉石,借给孙某欣赏,因孙某擅长雕刻,遂将其刻为一尊精美的佛像,价值大增。雕刻后的佛像的所有权归谁?依据是什么? 3.课本上说典权是用益物权,但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有什么性质?为什么有担保物权的性质而划为用益物权? 4.刘某于1993年将世代居住的房屋卖给赵某,1996年赵某决定将房屋拆毁重建,在挖地基时候发现一个瓦罐,罐内有300银元,这300银元归谁所有?答案是刘某。请问为什么? 治杰_连 二、答复 1、赠与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的规定,是单务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法律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你打开我们的合同法就会发现我们的合同法中有一个赠与合同,赠与与合同这两个词连接起来,就是意味着赠与不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是双方法律行为。 2、孙某的行为属于添附之中的加工。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附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利用他人的物加工成新物的事实状态。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 加工是指将他人的动产加工成新物。 加工物一般有原材料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因加工增加的价值大于原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如在他人的布块上做成的美术作品。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以与其所丧失的所有权价值相当的经济补偿。想知道相邻关系。 3、在我们的教科书的观点而言,认为典权既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又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担保物权是说它具备担保功能,而且在过去我国很多种情况下都是用来作为担保的,用益物权的意思是说,这个典物啊,可以被典权人使用收益的,要知道,一般的担保物都是不允许担保物权人使用收益的。你看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728/457268.html。 4、这里边涉及的问题是埋藏物和隐藏物的问题, 我国法对埋藏物、隐藏物和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民法通则解释93.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94.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相关司法解释〗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5、当抵押人擅自转让低压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的所在行使抵押权。 这里涉及的是物权的追击效力问题,担保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替代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注意这里具有追击效力和对抗效力的物权只能是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即不动产抵押权,而对于动产抵押权,则没有。担保法解释第67条第2款规定,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挖掘埋藏白银归属问题的批复”,1988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