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法院认为: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石桥头桥南东巷24号103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是房管部门经审查核发给何大x的房屋使用权证明文书,其专属于房管部门确定的宅基地房屋使用人。何大x已死亡,现原告作为何大x的法定继承人要求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返还该宅基地使用证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虽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是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属下领取了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但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对于其留置的宅基地使用证具备独立返还能力,原告要求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宅基地使用证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抗辩称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石桥头桥南东巷24号103房屋是该单位出资购买用于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看着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724/436450.html。由于领取宅基地使用证时尚未分配给职工使用,该房屋暂以何大x为使用人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产权应归属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要求继续留置该宅基地使用证,因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对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石桥头桥南东巷24号103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纷争与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是否持有该宅基地使用证并无关联,故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对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石桥头桥南东巷24号103房屋的产权或使用权纷争可另案起诉解决。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03年4月11日作出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将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同和石桥头桥南东巷24号103房屋(建筑面积55平方米,原名称为广州市同和村石桥头田心自然村第一栋103房)的宅基地使用证交还卢xx、何xx、何小x。二、驳回卢xx、何xx、何小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广州某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涂料厂负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