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承租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邮寄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的,仍视为送达) 合同三方均确认本合同包括正式房地产租赁合同关系和居间合同关系,并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一、租赁双方通过经纪方出租及租入深圳市 单位业务(以下简称租赁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地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产权人为 ,房地产证号为 ,该房地产只限于作 用途(以上均以房地产证或相关法律文书记载为准) 二、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交楼期为 年 月 日前。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地产,承租方应如期交还;如需续租,承租方应在租期届满前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且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金、押金及其它费用: (一)、租金为每月 币 元整(小写 ),承租方应按以下 项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A、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B、 。 (二)、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时向出租方支付 币 元整(小写 )作为押金,出租方应出具收据。 (三)、租赁期间,每月的管理费、电话费、煤气费、清洁费、卫生费等杂费,均由承租方支付。 (五)、合同期满,如不续租,则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本条第(三)款所述杂费之日起三日内,将押金退还承租方(不计利息)。 (六)、承租方付款方式为 ;A、现金支付;B、银行转帐;承租方将租金打入出租方指定银行帐户,开户银行; 户名; 帐号; 。 四、租赁双方权利义务: (一)、承租方应妥善使用该房地产及有关设施,如故意或过失损坏,应负责修缮和恢复原状或向出租方赔偿经济损失,所需费用自行承担:如系正常使用造成损坏,则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及时组织维修,所需费用有出租方承担。 (二)、承租方使用该房地产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押金自动转化为定金,并由出租方没收,出租方同时有权向承租方进一步追究责任。 (三)、承租方应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加收拖欠部分1%的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超过 天,或拖欠租金及管理费、水电费等杂费累积超过 币 元整(小写; ), 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押金自动转化为定金,并由出租方没收,出租方同时有权向承租方进一步追究责任。 (四)、出租方保证自己有权出租或转租该房地产,承租方的正常使用不受第三方非法干扰和破坏:保证在租赁期间保持该房地产始终符合约定的用途,该房地产及有关设施处于良好的可正常使用状态。 (五)、若出租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方提供租赁房屋,则承租方无需支付延迟期间的租金,出租方应将延迟期间内承租方应交租金数额作为违约金偿付给承租方。 五、物业及设施的交回。如因承租方违约而导致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或合同租赁期届满而又不续租,承租方应在接到了租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或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搬出该房地产,同时结清费用。承租方拒不交回物业钥匙或拒不搬离物品的,出租方有权进入该房地产内,将承租方物品清点处理,用于抵偿拖欠的租金和杂费;承租方无法联络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保证自愿接受出租方的上述处理措施,绝不会提出任何异义或赔偿要求。 六、基于经纪方已促成租赁合同成立,故在签订本合同时,出租方应向经纪方支付 币 元整(小写; )作为佣金,承租方应向经纪人支付 币 元整(小写: )作为佣金。签署本合同后,若本合同被取消、解除或未被实际履行,或租赁双方私下或通过其它经纪方成交该房地产,均不影响经纪方上述收取佣金权利的实现。 七、本合同壹式叁份,内容必须一致,任何私自修改部分视为无效,自三方代表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租赁双方经纪及经纪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或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八、备注(备注条款内容与前述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注条款为准): 出租方: 承租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