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时间:2012-08-24 10:10来源:亮亮先生 作者:一个人生活 中国法律网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案情】

贾老板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来到李先生的的汽修厂修理。车修好后,贾老板未能支付修理费,即给李先生打下了一张字据,内容为:材料及维修费共计11.16万余元,物权的民法保护。因保险公司定损单未出,修理费、维修费贾老板分文未付。于是,李先生同意贾老板把车开走。嗣后,保险公司只支付给李老板5万元的修理费。虽经李先板索要,但贾老板与保险公司均未再向李先生支付车辆修理费。随后,李先生便以贾老板拖欠修理费,自己系行使留置权为由,强行扣留了了贾老板的车。后贾老板见车辆被扣,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便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李先生返还车辆,赔偿因经营造成的租车损失和养路费共计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以收取修理费未果为由,擅自强行扣留贾老板的车辆,此行为侵害了的贾老板的合法财产权,影响了贾老板的正常经营,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返还所扣留的原告的车辆及赔偿贾老板的损失2718元。

【评析】

本案系一起因追讨修理费所引发的诉讼纠纷,涉及了《物权法》留置权制度。

留置权是是担保物权的一种类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债权人即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即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成立应符合四项基本条件:一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留置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因此其权利的主体为债权人。留置权的客体,应为属于债务人的动产。二、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条件。三、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四、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占有动产是基于与其债权发生的同一法律关系发生。

本案中,贾老析虽欠修理费用,但李先生同意贾老板把车开走,李先生已经丧失了对贾老析的车辆的合法占有。因此,李先生不能满足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即“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故李先生此后的强行扣留行为,只能被认定为侵权。法院判决李先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