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的公告》(2012年第123号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检定员考核的管理工作,根据《》及其实施细则、《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修订了《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 zwgk/jlgg/zjgg/2011_1//t_.htm 质检总局 2012年8月16日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保证计量检定员考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专利的种类 。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考核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或者指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所组织实施的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以下统称为组织考核单位。 第五条 组织考核单位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制定考核工作程序,并根据当地计量检定员考核的需求,定期组织考试。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中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向主管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申请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授权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向计量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申请考核。 第七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并通过所在单位向组织考核单位提交计量检定员考核申请,申请人每次最多可以申请三个新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 第八条 计量检定员考核分为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 计量基础知识包括计量法律法规、计量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和计量专业实务。 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包括专业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的计量技术法规、相应计量标准的工作原理以及使用维护等知识。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包括相应计量器具检定全过程的实际操作、计量检定结果的数据处理和计量检定证书的出具等。 第九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知识产权。 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考核的人员,应当参加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的考试。 已经取得《计量检定员证》,需要增加计量专业项目的人员,应当参加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条 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科目的考试分别按百分制评分,六十分为及格。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科目的考试按百分制评分,70分为及格。 计量基础知识和计量专业项目知识的考试为闭卷笔试,每科目的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十一条 计量基础知识、相应计量专业项目知识和计量检定操作技能三个科目考试均及格的,由组织考核单位签发考核合格证明,并将申请人的考试成绩通知所在单位。 取得考核合格证明的人员,应当按照《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检定员证》。 考试成绩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二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和计量标准考评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免考计量基础知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