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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

时间:2012-08-24 11:54来源:fszning2000 作者:仲夏未央 中国法律网
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 来源:中国法律网房地产法 作者: 时间:2011/11/21 推荐房地产律师:   本文提供上海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文件,如何征收上海房产税,有哪些法律依据。本文提供上海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这一文件规范着上海房产税的征收。

  本文提供上海个人住房的征收文件,如何征收上海房产税,有哪些法律依据。本文提供上海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这一文件规范着上海房产税的征收。http://5law.cn/info/a/sifa/jingjijiufen/2012/0724/436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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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事项公告

  文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1-01-30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规定,事实上合同。现将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1月28日起,凡在本市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均应在办理房地产登记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

  二、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房产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房产税认定申报表,并提交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房产交易合同,包括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屋交接书;

  (二)新购住房的契税完税凭证;

  (三)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四)购房人的户籍(或居住)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五)无住房同住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计入无住房同住人的提供);

  (六)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文件、资料。

  三、购房人提交本公告第二条所列资料后,从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原有住房信息查询申请表》,向房屋状况信息部门查询原有住房情况,并将取得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原件)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购房人提供的原有住房书面查询结果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复核购房人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购房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额缴纳房产税的,需提交本公告第二条(一)、(二)、(三)、(六)所列资料(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有效身份证明除外)。主管税务机关收齐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后,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当场向购房人签发《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五、房产税征免认定手续应当由购房人本人办理。购房人为二人及以上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购房人代为办理。委托购房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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