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郑某现年24岁,在某机械厂工作已6年,已婚,有一小孩,丈夫在外地工作。顾某现年25岁,未婚,前一年多进厂为郑某徒弟。顾某和郑某在一起工作半年之后,相互产生爱慕之心情。郑某虽已婚,但多次向顾某许诺,若顾某愿意与她结为夫妻,郑某立即与其夫。顾某不但愿意与郑某结为夫妻,而且愿意负担抚养其孩子。顾某得到郑某的许诺后,为表示诚意,年底到保险公司为本人和郑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各为3000元。郑某的指定受益人为顾某,顾某的指定受益人为郑某。月余后,顾某又为本人和郑某投保了20年期简易人身保险各4份,每人保险金额为16印元,两人的指定受益人均为郑某的孩子。次年3月1日,郑某告之顾某她与其夫已办妥,请顾某择选吉日成亲。顾某择4月1日,郑某完全答应,顾某向亲朋好友四处奔告,准备完婚。一切嫁娶准备妥当,只等吉日到来。3月29日,郑某突然告诉顾某,他们不能,原因是其夫对她很体贴,离婚手续未办。顾某听后气晕倒地,尔后顾某精神恍忽,不能上班,经医院检查为间歇性精神病。就此事郑某和顾某开始产生对抗情绪。4月15日2时许,顾某将准备好的炸药包藏在内衣里,走进郑某的车间,大吵大闹,并强行将郑某拖出车间。俩人出车间后,顾某将炸药包导火线点燃,迅速跑至郑某背后,将郑某紧紧抱住。一声巨响,血肉飞溅,双双命亡。 郑某和顾某死亡后,双方亲属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其理由是:这起爆炸事件对郑某和顾某都是意外事故,属保险责任。从郑某来说,她上班期间被顾某强行拉出车间外,郑某不知顾某身藏炸药包,才在思想上和行动上无丝毫准备,所以郑某的死亡是由意外事故造成的。从顾某来讲,他被医院诊断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而精神病的起因则是由郑某造成的,精神病患者的行为也属意外事故。况且,顾某的爆炸行为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的,更应列为意外事故。 保险公司没有答应,只说先研究一下。 二、对处理本案的三种意见 保险公司根据现场查勘、医院证明、死因调查和死者亲属的要求,组织人险业务人员对此案进行讨论,围绕下列三个问题: 第一,分析此案是否属于意外事故;第二,分析精神病患者的行为是否属意外事故;第三,假设此案属于意外事故,其保险金应给付于谁。 经过大家讨论,可归纳为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属于意外事故。其理由为:一是郑某和顾某因恋爱而未达到结婚的目的,顾某面子丢尽,精神刺激太大,矛盾激化导致爆炸事件,因此,不屑意外事故,属故意犯罪行为。二是从郑某和顾某爆炸身亡看,似乎与人身意外保险条款中的爆炸范畴相适应,但从实质上分析,这起爆炸是人为行为,与条款中所指的爆炸有性质上的区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由于外来的、剧烈的、明显的、突然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属于责任范围。而郑某和顾某的死亡则是顾某蓄意谋划的爆炸。三是顾某携炸药包对郑某进行私怨报复,本身含有自杀和故意犯罪动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5条第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顾某虽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但从他实施的爆炸行为来看:他没有在精神病发作时实施,而是从准备到爆炸都是在精神正常情况下进行的。因此不能说是意外事故。四是郑某的被害也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造成这起爆炸的原因,是郑某引起的。根据所述四点理由,这起爆炸不屑意外事故,所以不能给付保险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