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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政府------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黑色政府------湖北

时间:2012-08-25 02:46来源:yujian 作者:李鑫泉 中国法律网
黑色政府------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我是王大寨,今天我反应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法官腐败无能,办案拖拖拉拉、违背法律程序、误导、欺诈、与其相互勾结、败坏《人民法院》名声,下面是事实

一起简单的相邻纠纷案,已历时一年半时间,法院的审判何时是尽头?<?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控告人张七姐,女 、1973年5月3日生、汉族、老河口市人、村民,家住老河口市李楼办事处黄龙庙村13组。

控告人王大寨,男 ,1974年11月16日生,住址等项同上,系张七姐丈夫.

被控告人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宋建立,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院长。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因限制和剥夺公民起诉权,即由开始把着不立案 ----- 又公然压裁定上诉状不向上级法院移交 ----- 上级法院开庭裁定发还重审和重新立案后到今,前后已达一年半时间,一直又久拖不决的一起相邻纠纷案, 提出控告如下:

一、本案事实

1.关于本案定性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46条第6项规定,本案应定性为为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既相邻损害防免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不动产时,要防止和避免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包括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全设备等,可能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而引发的纠纷。

2.关于本案事实认定问题。 原、被告之间房产统一为面东北西,并排南北向一连三家,原、被告为南北相邻,而被告朱少杰南山墙为又一家农户。但本案被告建房与原告相邻后,包括被告南山墙又一家门户是在当时统一经过当地土管、城建规划并留有间距1.8米相隔东西向通道的情况下,由于被告霸道并与所在村组干部,包括土管、城建部门串通一气达成了所谓的协议,结果不仅将原告与被告间留有有1.8米公共通道,从原告的南山墙和南边的围墙平砌前后为东西向,全部拉直堵截独占。而且又高于原告家南山墙,包括原告家以后还要返建的主房,而且被告把砌的砖也压在了原告的地基上。由于下雨治水,结果造成凡遇雨天原告家南边主房起泡、潮湿和墙体泛黄。并且因雨水的长期下陷,以至于危及了原告的房产安全。除此外,包括原告在以后对南边主房的返建和装修中,对于窗子的安装等,无疑也将影响了通风和采光等便利.........

3.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和司法保护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相邻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84、85、91、92条规定;《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5-8条有关规定。事实上物权的民法保护。那么结合本案事实,被告根据自己的意愿砌围墙,是在自己宅基地使用的范围内砌了围墙,但也不应影响他人的通行方便和当时的规划为前提,如果将左右两边相邻间由规划1.8米的共用通道全部堵截独占,显然就是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了他人,是违返了当时的统一的规划,更是影响了其左右两边相邻人受法律保护的通行权、危及了原告的房产安全、违背了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诉求合理合法,法庭在查明事实后应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审判作风问题

众所周知: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亦更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机关!但在本案的实际审判中,从2009年7月23日至今时间已达一年半的情况下,却出现了以下一连串的蹊跷事:

1.2009年7月23日在控告人立案,而老河口市法院赞阳法庭是把着不立案,在立案后去年8月20日,是不说明任何理由退回了500元立案费。

2.控告人不服找了市法院高院长、民三庭胡琼庭长等领导后,赞阳法庭又勉强接了起诉状,是即不收缴案件受理费,也不按程序送达被告应诉进入审理,仍是依然故我,把起诉状压在办公室,前后两次时间达一月一久,而且还向控告人介绍指定代理人。

3.2009年9月10日,赞阳法庭通知控告人重新缴纳立案费400元并下传票10月15日开庭审理。但在这天去后不是审理,而是提出让控告人撤诉。控告人不同意后,2009年10月23日被裁定驳回。

4.2009年10月25日,控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赞阳法庭却把上诉状压着没有移交上级法院,至2010年元月18日,时间已达半年之久。

5.控告人无奈,于2010年元月20日向上至中央、下至老河口市有关机关控告后,赞阳法庭才被迫把上诉状移交上级法院。

6.襄中院2010年4月7日开庭让控告人撤诉,并责令赞阳法庭重新审理此案和控告人又重新向赞阳法庭立了案。

7.2010年6月7日赞阳法庭在开庭审理本案时,主审法官刘丹对控告方又完全是训话,并提出要控告人给本案定性。

8.2010年8月25日在控告人多次的催促下,老河口市法院郑院长亲自担任主审法官又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可多次找他何时判断结果,可他也是一拖再拖,至今三个多月没有答复,此院长还是法律系大学毕业,老是说要研究研究(是不是要烟酒烟酒)、、、搞的到现在已又一个月还是没有结果、、、、、、

但在本案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情况下,本案又重新立安时间已达8个多月,至今一直以种种理由久拖不判而遥遥无期。那么,本案的审限何时是尽头?

综上, 就本案被控告人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指定代理人,并为他人介绍案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相比看地役权人。枉法裁判,并误导案件当事人,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时间等恶劣行为。在控告人感到无奈、无助,而他们执法违法,老百姓又根本无法、走投无路之际,根据,《宪法》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29条、第32条、第43条、第47条、第64条、第69条、第84条之规定,特请求有关机关爱民如子接信的好领导,在你们的重视过问下帮一把,要求查处一下意见:

1.要求公开向控告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造成的误工等实际损失,并尽快结案。

2.要求对直接行为人依法、依纪查处。

3.查处结果要求在限期内给予答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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