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规定)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有新规

时间:2012-08-27 11:11来源:流浪的思想 作者:Yuccaの清夜之梦 中国法律网
(规定)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有新规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8/23 合伙纠纷律师: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新政策”),就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并规定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新政策有抵触的,以新政策为准。在有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新政策”),就合伙企业合伙人有关所得税的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并规定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新政策有抵触的,以新政策为准。在有关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方面,笔者归纳如下。

  新政策将“合伙企业”的范围扩大

  新政策规定,通知中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而在2006年8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合伙企业有三种形式: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并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合伙人资格。而在此之前,由于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作为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就不具备合伙人的资格。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人,也就是说将法人纳入了其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中,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合伙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与此相比,新政策所适用的“合伙企业”的范围扩大了。

  法人和其他组织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当时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不具备合伙人的资格,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法人纳入了其中,并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按照当前的税收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无论是否向合伙人分配,都应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

文件要求,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终了时,学会软件著作权申请 。应汇总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税款。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其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有关上述内容,新政策仍按此执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现行规定执行

  另外,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上述政策除特别说明外,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分享到:
特别推荐 · · · · · 相关文章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