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社会新闻 世间百态 人间冷暖 大千世界 权益保护 婚姻家庭 劳动保障经济纠纷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制新闻 > 经济纠纷 >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时间:2012-08-27 12:01来源:猪猪爱家 作者:拽拽 中国法律网

  核心内容: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接下来由中国法律网刑法小编为你整理详细的内容帮助你了解更多相关信息,感谢你对本文的阅读。

  狱内刑事案件标准

  法部令第64号

  第一条 为了及时打击狱内在押罪犯的又犯罪活动,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有关规定,针对狱内又犯罪活动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监狱发现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应当立案侦查: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分裂国家案)。

  (二)以造谣、诽谤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

  (三)故意放火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放火案)。

  (四)爆炸破坏监狱监管设施、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爆炸案)。

  (五)投毒破坏生活设施,危害监狱安全的(投毒案)。

  (六)非法制作、储存或藏匿枪支的(非法制造、储存枪支案)。

  (七)以各种手段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八)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案)。

  (十)过失致人死亡的(过失致人死亡案)。

  (十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案)。

  (十二)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案)。

  (十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强奸案)。

  (十四)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奸淫幼女案)。

  (十五)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十六)煽动民族分裂、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案)。

  (十七)盗窃公私财物,票据权利的取得。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盗窃数额不足500元至2000元,但一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案)。

  (十八)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诈骗案)。

  (十九)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抢夺案)。

  (二十)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敲诈勒索案)。

  (二十一)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破坏生产经营案)。

  (二十二)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故意杀人罪论处(聚众斗殴案)。

  (二十三)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①殴打监管人员的;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管秩序的;③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④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破坏监管秩序案)。

  (二十四)狱内在押罪犯以各种方式逃离监狱警戒区域的(脱逃案)。

  (二十五)罪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聚众逃跑的(暴动越狱案)。

  (二十六)罪犯组织、策划、指挥其他罪犯集体逃跑的,或者积极参加集体逃跑的(组织越狱案)。

  (二十七)罪犯在服刑期间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贩卖毒品案)。

  (二十八)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毒品案)。

  (二十九)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监狱警察赠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行贿案)。

  (三十)以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它手段,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技能的(传授犯罪方法案)。

  (三十一)其他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

  第三条 情节、后果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情节严重的。

  (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监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至元的。

  (三)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四)故意杀人致死或致重伤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致死的。

  (六)强奸妇女既遂,或者奸淫幼女的。

  (七)以挟持人质等暴力手段脱逃,造成人员重伤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

  (九)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数额在5000元至元的。

  (十)十人以上聚众斗殴或者聚众斗殴致三名以上罪犯重伤的。

  (十一)破坏监管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十二)罪犯三人以上集体脱逃的。

  (十三)尚未减刑的死缓犯、犯脱逃的;剩余刑期15年以上的罪犯脱逃的;其他被列为重要案犯的罪犯脱逃的。

  (十四)暴动越狱的。

  (十五)贩卖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六)非法持有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十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认为需要列为重大案件的。

  第四条 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下列案件,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犯罪集团,或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案件中一次杀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伤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杀害监狱警察、武装警察、工人及其家属的。

  (三)暴动越狱,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或者影响恶劣的。

  (四)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

  (五)放火、爆炸、投毒,致死二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元以上的。

  (六)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在元以上的。

  (七)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轮奸妇女的。

  (八)挟持人质,造成人质死亡的。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